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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浙江嘉兴,男子按揭贷款392万,买一套别墅。4年后房子烂尾。开发商通知

2022年浙江嘉兴,男子按揭贷款392万,买一套别墅。4年后房子烂尾。开发商通知男子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曾想,2年后,银行竟把男子告上法庭,要求他继续支付剩余贷款。一审判他还220万本息。男子上诉,二审这样判了。   四年前,徐先生经过几番思量,决定在市郊购买一套别墅,既是为了让家人能有更舒适的居住环境,也想给孩子们创造一个宽敞的成长空间。于是,他通过按揭贷款,向当地一家房地产开发商支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总额为392万的贷款,开始了每月的按揭还款生活。   但徐先生渐渐发现,工地的施工速度远没有想象中那么顺利,房子进展缓慢,施工队一再更换,工地上时常空无一人。徐先生多次向开发商咨询工期,开发商最初还给出了一些含糊其辞的解释,但后来干脆避而不见,电话无人接听,信息也无人回复。   终于有一天,徐先生和其他购房者接到了一份通知: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别墅项目已经烂尾,所有购房合同一律解除。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通知,徐先生心头一阵怒火。他与家人商量,觉得既然房子已无望交付,自己也没有继续还款的义务了。此后,他停止了每月的按揭还款。尽管对未来的生活安排感到迷茫,但他安慰自己:银行应该会理解情况,不至于追讨这笔房贷。   然而事情远没有这么简单。两年后,徐先生突然接到法院传票,原来银行竟然将他告上了法庭,要求他继续支付剩余贷款的本息。银行方在起诉中称,根据当初签订的贷款合同条款,徐先生无论任何情况都需“无条件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就是违约。   看到这一条款,徐先生气愤难平,他认为银行的诉求完全不合理。房子没了,合同也解除了,凭什么要他继续还款?他找到了一位律师,希望能在法庭上据理力争。   一审法庭上,银行的代理律师主张,徐先生的贷款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格式合同,所有条款都具备法律效力。律师强调:“银行作为贷款方,已经尽到了提供贷款的义务,而借款人应当承担合同中的还款责任,房子烂尾并非银行的责任,不应因此影响徐先生的还款义务。”   银行律师还进一步表示,格式合同条款约定了借款人“无条件还款”的义务,这意味着即便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借款人仍需履行还款职责。   徐先生听完后,心中愤愤不平。他的律师则在法庭上反驳道:“格式合同条款虽具法律效力,但也必须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徐先生作为购房者,已经无法享有任何合同带来的房产利益,而继续还款无疑是对借款人的极大不公。”   律师强调,房子既已烂尾,购房合同也因开发商问题而解除,按照合理的合同解释原则,银行理应向开发商追偿,而非向购房人施压。   在这一番唇枪舌剑的交锋后,一审法庭最终判决徐先生需继续偿还剩余的220万贷款及利息。法院的判决理由是:贷款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无条件还款”具备法律效力,因此徐先生有义务继续履行还款责任。   这一结果让徐先生感到无比失望,他觉得一审判决并没有体现公平,也没有考虑到购房人所面临的实际情况。于是他决心上诉。   二审开庭时,徐先生依旧神情坚定,他的律师则进一步细致地分析了合同条款的不合理之处。律师提出,购房人之所以贷款买房,是基于能够取得房屋所有权这一前提,而当前事实已证明,徐先生并未享有房产收益,这一情况符合合同无效或解除的情形。   律师继续强调,“格式条款不能违反公平原则,格式条款虽有约束力,但也不能无限扩大对购房人不利的解释。”此外,律师还引用了《合同法》中“交易双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的相关规定,认为银行不应再向购房人追讨贷款,而应向开发商索要款项,开发商烂尾并解约本身就应承担主要责任。   这番辩驳引起了法官的重视,二审法院进一步审查了购房合同的解除协议和贷款合同的具体条款,认定合同双方确实存在事实上的利益失衡。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银行的格式条款在此案中的适用不具备合理性,且因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徐先生已不具备继续履行还款义务的基础。最终,法院判决银行的诉求无效,银行应另行向开发商追偿购房款。   徐先生在听到二审判决结果时,终于松了口气,内心的委屈和愤怒也渐渐平复下来。对于银行来说,或许这场判决是一个提醒,在今后的业务中,如何更加合理地处理购房者的权益,也成了他们无法忽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