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大了!”重庆,男子婚内不甘寂寞出轨,期间用情人的银行卡转给妻子13万元拿给妻子花,情人得知后不愿意了,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原配告上法庭,要求还钱。法院判决亮了!(来源:九派新闻等)
“钱都花哪了!”小丽与已婚男子小王发生不正当关系,期间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小王使用。
得知银行卡里少了近17万元,小丽懵了,质问小王把钱都花到了哪里。
见小王支支吾吾,半天没有说出来个三七二十一。
小丽随后拿着身份证、银行卡便直奔银行,从银行拉出来交易明细。
看到小王将自己的17万元转给多人,其中一人还是小王的妻子,一下子转了13万元,小丽坐不住了,与小王大吵了一架。
而后耿耿于怀,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小王的妻子告上法庭,要求小王的妻子退还全部款项。
面对小丽的控诉,小王的妻子辩称,自己的钱是丈夫给的,与小丽无关。还怒斥小丽破坏了自己原本幸福的家庭。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是小王将钱转给小丽,小王的妻子作为原配,依法可以以违背公序良俗、侵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小丽返还。
现如今,小王将情人小丽的钱转给自己的妻子,小王的妻子构不构成不当得利?法院又该如何判呢?
1、什么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2、小王的妻子构不构成不当得利?
从不当得利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第一是取得财产上的利益;第二是他方受有损失;第三是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第四则是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小王将小丽的钱转给自己的妻子,很显然满足前述不当得利的前3个构成要件。
但是,在有没有法律依据上,法院认为,夫妻之间互负抚养义务,小王的妻子从具有扶养义务的丈夫小王处获得银行转账,符合民法典中有关夫妻互负扶养义务的规定,同时小王的妻子也并不具有审查丈夫资金来源合法性的审慎义务,认为小王的妻子取得小王的银行转账是有法律依据的,不构成不当得利。
同时,法院还指出,小丽与小王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小王后,还持续向银行卡内汇钱,应当知道可能发生的后果,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应由小丽自担风险。
最终判决驳回了小丽的全部诉请。
3、对此,有人说,这个男人真行!在外吃软饭,在家当男汉子!
还有人说,男子的行为属于盗窃、诈骗!应该追究男子的责任。
虽然小王的行为令人不齿!但是小丽将银行卡自愿给小王使用,且不断地往卡里汇钱,小王没有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亦未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自然不构成盗窃、诈骗。遇到这样的事情,小丽只能认栽。
还应当注意的是,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不仅可能导致财产损失。
同时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65条规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出借银行卡本身还是违法行为!
应当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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