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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不冤?”四川宜宾,男子在河道采砂许可证到期后继续开采砂石,被指控涉嫌非法采矿

“冤不冤?”四川宜宾,男子在河道采砂许可证到期后继续开采砂石,被指控涉嫌非法采矿罪,男子不服辩称,自己是在政 府许可下继续开采砂石,不构成犯罪,怀疑自己被刑拘可能是多次向政 府讨要欠款所致。(来源:齐鲁壹点)

据悉,男子韩某早年辞职经商而后干起了砂石生意。谁料,去年却被当地警方以破坏性采矿,而后改为非法采矿罪刑拘,而后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目前,检方已对韩某提起公诉,其中的一项指控表明,之所以认为韩某构成非法采矿罪,是因为韩某在《河道采砂许可证》已经到期而未申请延期的情况下继续大规模超范围开采砂石,造成矿产资源损失。

对此韩某表示不服,表示自己所承接的是国企的采砂业务,所有的采砂行为都是在当地政府和国企的同意、监督下进行的。之所以在许可证到期后继续开采,也是经过当地区委、区政府的许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韩某还表示,截至自己被拘留之日,国企尚欠自己超千万元的采挖赔偿款利息。

怀疑,自己之所以被刑拘可能与多次向国企、政府部门讨要上述款项所致。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

有记者联系当地政府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回应:既然有明文规定禁采,肯定不可能允许超期开采的行为。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砂石属于国家所有,不能随意采挖。

《民法典》第247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水法》第39条规定,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河道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可见,在河道采砂必须经过许可。

2、未办理采砂许可证,或者超期采砂,轻者违法,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

拿四川来说,根据《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未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按下列情形处以罚款:

(一)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立方米以上一百五十立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二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开采砂石量二百立方米以上三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非法开采砂石量三百立方米以上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343条第1款和本解释第2条、第3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二)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

3、男子主观上明知采砂需要办理相应的许可,但仍在许可证超期的情况下采砂,已然构成非法采矿罪。

即便确实如男子所说,自己的超期采砂行为都是在当地政府和国企的同意、监督下进行的,但是并不能否认男子犯罪的事实。

只是说,政府相关人员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而事情真实情况,到底如何,不得而知!

但是男子怀疑自己是因为多次向国企、政府催款从而被刑拘,也只是男子的怀疑。

可以肯定的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一码归一码,男子即便最终因为犯罪入刑!也不能免除国企、政府部门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