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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75岁大妈在公园晨练时,拽着公园座椅拉身体,左右摇摆,谁料,公园座椅突然翻

北京,75岁大妈在公园晨练时,拽着公园座椅拉身体,左右摇摆,谁料,公园座椅突然翻倒,大妈随之摔倒受伤,致10级伤残。事后,大妈不愿意了认为公园未尽到管理责任,将公园告上法庭,要求公园赔偿18万元。公园懵了,辩称:“座椅是用来坐的!不是用来锻炼的!”认为大妈是不当使用、损坏公共设施而受伤,与自身无关。但法院这样判!(来源:济南时报-新黄河等)

清晨的阳光透过树叶的缝隙洒在公园的小路上,空气里弥漫着清新的气息。

75 岁的王大妈像往常一样早起前往家附近的公园晨练。

王大妈身着一套轻便的运动装,虽然已经满头花白,但精神矍铄,步伐稳健。

到了公园后,先绕着公园的小径慢走了几圈,活动了一下筋骨,而后见公园的座椅无人,一时兴起,拽着公园座椅拉身体,左右摇摆,进行锻炼。

然而,令其万万没有想到,拽着公园座椅锻炼过程中,公园座椅突然翻倒,王大妈来不及反应,随之摔倒在地。

这一摔可不得了,王大妈只觉得一阵剧痛从身体各处传来,随后试图站起来,却发现自己根本使不上力气。

周围晨练的群众听到动静,纷纷围了过来。有人赶紧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

不一会儿,救护车呼啸而来。医护人员小心翼翼地将王大妈抬上担架,送往医院。

王大妈在医院一住就是数十天,钱花了不少,最终还落下了残疾。出院后,越想越憋屈,于是要求公园管理方赔偿,未果后将公园管理方告上法庭,要求公园管理方赔偿自己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等共计18万余元。

《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大妈的起诉依据就是《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王大妈认为自己之所以摔倒受伤是因为公园的座椅年久失修,公园作为对外开放的公共场所,管理方没有及时对年久失修的座椅维修,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为了证明自己所述实属,王大妈提供了涉事座椅的照片、以及自己摔倒就医的相关凭证。

而面对王大妈的控诉,公园管理方认可王大妈在使用公园座椅时摔倒的事实。

但是觉得很冤,认为公园的座椅是用来坐的!不是用来锻炼的!辩称王大妈之所以摔倒受伤,是其不当使用公共设施、进而损坏了公共设施导致,与公园无关。

法院怎么判呢?

由于在案证据显示涉案座椅确实存在螺丝松动、生锈,年久失修的问题。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园管理方没有及时检修,也没有进行相应的安全提醒,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考虑到涉事座椅并非健身器材,法院认为,王大妈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意识把涉事座椅当成锻炼器材使用,可能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但却没有予以防范,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公园管理方的责任。

综上,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最终酌情认定公园管理方承担60%的责任,核定王大妈提出的各项合理诉请后,判令公园管理方限期赔偿王大妈10万余元。

最后,王大妈的遭遇,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在锻炼身体时,一定要注意安全,尽量使用专业器材。

也提醒广大公园的管理部门,及时对公园内的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以防止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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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mymtom
mymtom 1
2024-10-25 13:09
只是摔残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