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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一男子入职一家公司两年后,一天中午,男子跑到酒店和一女子发生了有偿关系

江苏盐城,一男子入职一家公司两年后,一天中午,男子跑到酒店和一女子发生了有偿关系,事发后,男子被警方处以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公司得知后,认为男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于是将其开除,可是男子却表示,事发时是下班时间,于是就把公司告上了法院。

欧某入职了一家科技公司,凭借着自己的专业能力和努力,每月拿着 16000 多元的可观薪资。时光荏苒,两年的时间里,欧某在工作中逐渐站稳了脚跟。

一天中午,欧某闲来无事,于是就约了女子谌某到酒店一聚,完事后,欧某给了对方一些钱财。

本以为无人知晓,可是事后,欧某还是被警方发现了,随后警方对其做出了行政拘留 10 日并处罚款 5000 元的决定。

而与此同时,欧某所在的科技公司也得知了他被拘留的消息。公司领导对此事高度重视,经过认真研究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奖惩制度后,认为欧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定。

公司一直以来都强调员工要遵守法律法规,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形象,欧某的行为不仅给公司带来了不良影响,也损害了公司的声誉。于是,公司决定以欧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奖惩制度为由,将其开除。

欧某在拘留期满后,得知自己被公司开除,心中充满了不服和愤怒。他认为自己虽然犯了错误,但公司的处罚过于严厉,不应该将他开除。而且,事发时间是下班时间,公司不应该过多干涉他人个人生活。

于是,欧某决定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公司赔偿他 8 万多元。

从法律角度来看,公司开除欧某是否合法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本案中,欧某虽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他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也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开除,在法律上是有一定依据的。

而且,公司在制定规章制度时,通常会明确规定员工不得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一旦违反将面临开除等严厉处罚。只要公司的规章制度经过合法程序制定,并向员工公示,那么公司就可以依据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和处罚。

从道德层面来看,作为一名职场人士,应该时刻保持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遵守法律法规。

仲裁委在审理后,认为公司未能提交欧某被行政处罚的决定书,因此属于举证不能,于是裁定公司赔偿欧某6.5万元,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

法院则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符合双方的约定,公司无需向欧某支付赔偿,于是判决驳回了欧某的诉求。

其实,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该遵守法律法规,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形象。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教育,确保员工的行为符合法律和道德规范。劳动者也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珍惜自己的工作机会。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