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男子发现,妻子和某中学副校长关系不正常,还保存了他们从2013年1月到2014年8月,40多次开房记录,他愤怒的举报副校长达10年,可对方还大摇大摆做他的副校长,而他们夫妻却正闹离婚。副校长说:我只是聊天不当,当年纪检部门已经对我进行处理了。但男子随之拿出副校长给他写的保证书,还有两人的聊天记录,真是怕怕打脸。
(来源:浪涨小青岛)
这天,黄先生和妻子李女士大吵一架,她叫嚣着:离婚,我一天都不想跟你过了!然后她就跑了。
他猜,妻子又去找她的老相好某中学副校长去了,他知道,夫妻俩的缘分到头了。
既然这样,那索性撕破脸,他愤怒的找到记者,揭开了尘封10年的往事。
10年前的一天,黄先生发现妻子跟某中学副校长徐某某关系不一般,他悄悄进行了调查。
这一调查不要紧,他发现从2013年1月到2014年8月,妻子和徐某某开房40多次。
大部分都是在工作日的下午或者晚上,当地的宾馆,几乎都被他们开遍了,打一枪换一个地方。
黄先生一冲动,举报了徐某某,可他最终发现啥用没有,举报石沉大海,徐某某毫发无损的继续做他的副校长。
而因为他的举报,妻子和他大吵大闹,对他恨之入骨,夫妻关系降至冰点,差点没离婚。
举报不成,2015年1月30日,黄先生让徐某某给自己写了保证书,保证和他妻子一刀两断,他也不再追究徐某某插足别人家庭的责任。
可他又发现,一纸保证书毫无意义,夫妻感情无法修复,而且,他们还是暗中往来,他们的婚姻有名无实,让他倍感痛苦。
可为了孩子,黄先生还是隐忍下来,他咽下所有屈辱,想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不让孩子缺爹少妈。
可他的委曲求全还是没用,妻子的心已经不在这个家里了,三天两头跟他吵架,嚷嚷着要离婚,让他心力交瘁。
终于,他们的婚姻再又一次争吵后,走到破碎的边缘,忍无可忍的黄先生,决定鱼死网破,既然举报没用,那就在媒体曝光。
10月11日,记者联系徐某某,他却矢口否认,说他和李女士只不过属于聊天不当,而且,这件事当年纪委部门已经对他进行过处理了。
而据黄先生提供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到,徐某某和李女士夫妻相称,李女士嘱咐徐某某,她不在时,少喝点酒,身体是自己的。
而徐某某则说:老婆,我们天天在一起。
在黄先生看来,这样的人怎么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针对这一案例,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
1、徐某某的行为违背了法律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8条规定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副校长徐某某若确实与李女士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因此造成了不良影响,如社会舆论、对学校的声誉损害等,则可能面临学校处分。
根据情节的轻重,可能从警告到开除不等。
徐某某的行为不仅可能触犯法律,更违背了公序良俗。
作为公职人员和教育工作者,他应该以身作则,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为学生和社会树立良好的榜样。
他的行为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和道德谴责。
2、徐某某将面临行政上的处分或其他不利后果。
《公务员法》第59条第16项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六)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此条文主要针对公务员,但副校长作为公职人员,其行为也应受到相应约束。
若徐某某的行为确实违反了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并造成了不良影响,他可能面临行政上的处分或其他不利后果。
3、黄先生有权提出离婚。
《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黄先生与李女士的婚姻关系因徐某某的介入而遭受严重破坏。
若黄先生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且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将准予离婚。
此外,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也将在离婚诉讼中一并解决。但黄先生作为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多分财产,并主张损害赔偿。
(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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