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男子在街上闲逛,发现一处楼盘举办抽奖活动,1块钱抽一次,特等奖是一套43万的房子,男子想碰个运气,拿出1块钱抽了一次,果然中了特等奖,可开发商说,楼盖好了才能给他兑奖,楼盘封顶时,男子又去兑奖,开发商说,奖券只有7天时间,过期已经作废,男子大怒,这是欺诈,他告上法院,要求开发商兑现奖券,法院的判决亮了!
(内容来自:白水检察)
李大顺闲来无事,背着手在街上闲逛,他一路悠闲,饿了在小饭馆一吃,吃完再接着往前走去。
不远处有处楼盘,拉着一条宽宽的红色横幅,横幅上写着巨大的黑字:1块钱抽套房。
李大顺觉得好玩,他使劲挤过围着的人群,到抽奖台一看,旁边竖着一个牌子,牌子详细写着活动说明。
1块钱抽一次奖,最高奖是一套价值43多万的房子,最低奖是安慰奖,李大顺来了兴趣,拿出1块钱就要抽奖。
销售员挡住了了他:“这位先生,我们参与抽奖,需要先交订金,才有抽奖的资格。”
李大顺开始犹豫,转身就想离开,谁知销售员又说:“订金可以退,如果没有中奖,交了也不影响。”
李大顺一听,能退钱就好,他交了订金,拿着1块钱就去抽奖。
奖券抽出来一看,顿时把李大顺高兴坏了,他手气爆表,果然就中了特等奖,就是那套43万的房子,他大喜过望。
销售举起了大喇叭开始大肆宣扬:“这位先生中了我们的特等奖,我们的房子品质卓越,信誉良好,欢迎大家选购心仪的户型。”
周围人一阵惊呼,李大顺感觉像是做梦,开发商邀请李大顺到了大台子上,还授予了李大顺一块特等奖奖牌。
奖票上写着7日内有效,李大顺要求开发商立刻给他兑奖。
谁知来了一位经理,告诉他房子还没有盖起来,要等房子盖好后才能给他兑奖。
李小顺一听,确实是这个道理,他拿着奖票回到了家里,忍不住向家里人炫耀。
谁知家人们都觉得这事情不可思议,一块钱抽一套房子,还不能立刻兑现,说不定会有什么问题。
于是接下来的7天,李大顺天天都去这个楼盘销售部要求兑奖,前台那些销售员对他嗤之以鼻。
李大顺心里感到十分不安,生怕开发商事后会不认账。
销售员告诉他说:“您不要着急,我们经理不是已经告诉您了吗,房子盖好了才能兑奖,现在没房子,没法给你兑奖。”
销售员看他犹豫着不信,又告诉他说,“我们的奖券又不过期,您还要担心什么?”李大顺听了这话,才安心的回去。
随着时间的推移,一幢幢大楼拔地而起,李大顺跑去打听,楼盘一栋接一栋地交付。
可是开发商就是不提,啥时候给他兑付奖券,李大顺等了一年多之后,所有的楼栋都已经盖起。
房产交付接近了尾声,很多人都开始装修入住,李大顺仍未见到开发商联系自己。
李大顺跑到售楼部再次询问,销售们根本就不搭理,李大顺找到开发商问,啥时候把房子给自己?
万万没有想到,开发商竟然耍赖,说李大顺的奖券有效期七天,早已经过了兑奖期。
李大顺这才明白,自己空欢喜了一场,开发商从来就没打算给他兑奖,抽奖活动就是一场骗局!
李大顺大骂开发商是个骗子,用这种下三滥的方式促销房子,他要给自己维权,誓要保护自己的权益。
李大顺告上法院,要求开发商给自己兑换奖券,把43万的房子交付给自己。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李大顺拿出奖券,要求开发商给自己兑换房子。
李大顺拿出与开发商说话的录音,开发商当初说等楼盘盖好后就会兑奖,超出兑换时间是开发商的原因。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李大顺通过参与抽奖活动并中得特等奖,开发商在公开场合宣布其中奖并授予奖牌,双方之间实际上已经形成了兑奖的合同关系。
开发商在公开场合的承诺视为要约,李大顺的中奖行为构成承诺,因此合同成立,开发商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兑奖义务。
2、开发商坚称,是李大顺在7天内没有及时兑奖,并且,开发商还说,他们发现,这次活动违法,中奖是无效的,没办法给他兑奖房子。
开发商说,由于抽奖活动的奖金额度远超法律规定的5万上限,这次抽奖活动违法,因此是无效的活动。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因此,开发商无法给李大顺兑奖,没办法给他43万的房子。
并且,奖券上明确标注7天兑奖期限,李大顺未在规定时间内兑奖,奖券已失效。
因此,开发商无需为李大顺兑换这套43万的房子。
3,法院认为,开发商应该履行合同承诺,给李大顺兑换房子。
《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开发商所谓活动无效和奖票过期,都是开发商自己原因造成,和李大顺没有关系。
开发商应该恪守承诺,遵守合同,为李大顺兑换房子。
法院判决,开发商在10日内向李大顺交付房屋,并办理相关手续。
李大顺大获全胜!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文中皆为化名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