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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老太将600万房产过户给继子,结果老伴离世后,继子对她不管不问,还扣押了她

北京,老太将600万房产过户给继子,结果老伴离世后,继子对她不管不问,还扣押了她的身份证,导致她看不了病也回不去家。老人悲愤交加,起诉继子要回房子,继子却说:我对她没有赡养义务,房子她赠予给我的凭啥返还?

(案例来源:北京中院)

马青莲是一位大学教授,因为文化高能力过硬,年轻时她坚定选择不婚不育,结果一转眼几十年过去了,马青莲退休了,身体一年不如一年,一场大病后,她陷入无人照顾无人陪伴的境地。

此时的马青莲父母早已不在,也没有其他的亲人,看到别人都有人陪伴,马青莲孤单极了,心里有了找个老伴的打算。

身体恢复后,马青莲经人介绍,认识了同校的教授王志新。王志新的妻子病故多年,王志新为了儿子不受委屈,多年来都不曾再娶,一直将儿子抚养长大,还给他买了房子成了家。

儿子结婚后,王志新又退了休,一个人在家十分孤单寂寞。于是,经过介绍,马青莲和王志新认识了,二人学识相当,有很多共同话题,没多久,二人就领证结婚了。

婚后,马青莲因为没有自己的孩子,对王志新的儿子王鑫宇就像亲生的一样,不仅经常帮他带孩子,还经常用自己的退休金贴补他。

@梅姐说法

王鑫宇对马青莲也很尊敬,一口一个妈妈叫着,还经常领着妻儿去看望老两口。就这样,马青莲和王志新一起生活了十几年,这十多年里,王鑫宇对马青莲一直不错。

马青莲年轻时候曾经买了一套房子,看到继子十多年如一日的对待她,马青莲认为王鑫宇是一个孝顺值得托付的人,于是,她将自己那套价值600万的房子赠予给了继子。

过户时,马青莲一分钱都没让王鑫宇掏,就连过户费都是马青莲出的,在王志新的见证下,马青莲和王鑫宇签了一份赠予协议。

结果房子过户没多久,王志新就生了病,在他卧床期间,马青莲忙前忙后,没让王鑫宇操一天心,将王志新打理得齐齐整整的,一直到他离开,都保持着干净利落。

老伴走后,马青莲伤心过度身体每况愈下,经检查,她竟然有了严重的心脏病,需要长期住院。

马青莲很欣慰,幸亏当年和王志新组建了家庭,不然这时候她连人管都没有。谁知道王鑫宇和妻子照顾了马青莲没几天,二人来的越来越少,到最后直接不来了,马青莲给他们打电话都没人接。

马青莲焦急万分,当初因为信任王鑫宇,她的证件都交给了王鑫宇保管,现在找不到人,她就不能报销。

没有办法,马青莲只好报了警,最后在民警和居委会的介入下,这件事才得到了解决,但是马青莲和王鑫宇之间的关系,也因为这件事彻底破裂了。

经此一事,马青莲也明白王鑫宇靠不住。思前想后,马青莲起诉了王鑫宇,要求撤销对王鑫宇的赠予,让王鑫宇将房子还给自己。

那么,马青莲的诉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马青莲将自己价值600万的房子赠予继子王鑫宇,王鑫宇接受了赠予,双方形成了有效的赠予合同关系。

虽然马青莲已经将房子过户给了王鑫宇,但并不是说赠予不能撤销。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马青莲将价值600万的房子赠予王鑫宇,双方只签订了赠予协议,没有约定王鑫宇的赡养义务,但是,综合马青莲和王鑫宇的关系,可以看出马青莲赠予王鑫宇房产是以王鑫宇履行赡养义务为前提的。

在王志新卧床期间,马青莲忙前忙后,而在自己生病需要照顾时,王鑫宇却未尽到赡养义务,这违反了赠予所附的义务。

此外,从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的角度来看。马青莲基于对王鑫宇的信任和期望将房产赠予他,希望在自己晚年能得到照顾和关爱,然而王鑫宇的行为有违公平和社会善良风俗。

法律应当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良好的道德风尚,对于这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

经审理认为,结合一般人的心理预期和生活常理,无偿将房产赠予他人,一般都是附带了照顾义务的。马青莲将自己所有证件都交予王鑫宇保管,也证实了这一说法。

马青莲已经70多岁,王鑫宇理应在她需要照顾的时候尽到照顾义务,但是王鑫宇不管不问,未尽到合理的照顾赡养义务,马青莲有权撤销赠予。

最终,一审支持了马青莲的诉求,判决王鑫宇限期配合马青莲将房子过户回去。王鑫宇不服,又提起了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有人说,马老师错了,存在不该这么早将房子过户给继子,房子没拿到手,继子肯定好吃好喝好招待。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