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价赔偿!江西一女子,在路上捡了一个手镯,把它带回家,当作玩具给小孩玩,发现褪色后,随手扔进了垃圾桶。可没想到,失主通过警方找到女子,说那是她花16568元买的金手镯,要求女子归还,女子拿不出手镯,对方把她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让女子傻眼。
(来源:江西湖口法院)
陈丽云听见敲门声,疑惑的放下茶杯,快步走到门口,打开了房门。
门外站着一名女子,满脸焦急。见陈丽云开了门,她急忙开口,问陈丽云前几天是不是捡到了一个金手镯?
陈丽云点了点头,表示前几天自己确实捡到了一个镯子,她跟那名女子大概说了一下事情的经过。
那天傍晚,她着急回家给家里人做晚饭,走到路口时,看到路边有个金灿灿的东西,弯腰捡起后,发现是一个金色的手镯,但是颜色有些黯淡。
一开始她也以为自己捡到了金手镯,但是转念一下,这条路上人来人往,如果是真的,早就被人捡走了,哪还轮得到自己。
想起女儿平时就喜欢玩这些首饰,她就把镯子放进了口袋里,打算把它带回家,当作玩具送给女儿。
女儿看到她送的惊喜后,很是开心,拿着这个镯子玩了好几天。后来陈丽云看到这个镯子掉色,女儿也不爱玩了,就把镯子丢进垃圾桶处理了。
女子满脸惊讶:你说你把镯子丢了,那可是我花16000多买的金手镯,这个镯子对我来说很重要,如果它还在你家里,希望你把它还给我。
陈丽云一听,顿时愣住了,一方面惊讶于那镯子竟是真的,另一方面又懊悔自己为何要把它捡回家。
陈丽云告诉对方,镯子确实丢了,自己无法归还。
门口的女子也怒了:你捡了我的东西,就应该好好保管,既然你把我的镯子乱丢了,那就原价赔偿吧。
陈丽云一听,也怒了,毫不客气的回怼了过去:你说真的就是真的了?如果是真,这么贵重的物品,你怎么不妥善保管呢?
双方发生争吵,陈丽云气坏了,把门“啪”的一声关上,任凭对方在门外敲门,就是不搭理。
不久后,陈丽云就收到了法院发来的传票,那名叫郭倩妮的女子,竟然把她告上了法庭,要求她返还拾得的金手镯或者按照市场价值予以赔偿。
1、郭倩妮认为陈丽云拾得自己的金手镯后,应当妥善保管,如果造成物品损毁、灭失的,应当照价赔偿。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郭倩妮认为:根据道路的监控显示,自己的金手镯掉地上后,陈丽云从此路过,有弯腰拾取物品、并拿起物品查看后放进口袋的动作。
陈丽云在拾取自己的金手镯后,应当把物品及时返还给自己或者移送到派出所,而不是据为己有,带回自己家。
《民法典》第316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陈丽云把金手镯带回去后,应当妥善保管,可她却把金手镯拿给小孩玩赏,并把金手镯当作垃圾处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郭倩妮提供了金镯子图片、购买凭证等证据证明手镯的价值。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郭倩妮出示了金手镯的图片,跟视频中陈丽云拾取的镯子是一致的,根据发票上的金额显示,这个金镯子的价格为16568元。
3、法院审理后认为。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法院认为:陈丽云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给权利人,在返还前应当妥善保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物品能够追回,可以要求返还原物;如果无法追回,则应按原物价值进行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陈丽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返还郭倩妮丢失的金手镯,如果不能返还的,由陈丽云赔偿郭倩妮16568元。
捡到他人物品,一定要记得还给失主或者交给派出所,不要想着据为己有,因为一经发现,是需要返还物品或者照价赔偿的。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