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败诉了!浙江,女子将车停在自家楼下路边,吃顿饭的功夫被贴了罚单。女子不服找到交警理论,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是正确执法。女子一怒之下将交警起诉,一审败诉。女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这样判!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江玲照例把车停在楼下的路边,两个小时后,她下来开车却发现被贴了罚单。
江玲搞不懂,我在自家小区停个车这又不是道路,又没妨碍交通,交警怎么还追到家门口贴罚单呢?
虽然罚款只有150块钱,但江玲心里不服,她直接找到交警部门,要求他们解释清楚。
但工作人员却坚持认为,交警执法正确无误,让江玲交罚款,无奈之下她只好交了150块钱。但她越想越生气,于是将交警起诉。
一审判江玲败诉,江玲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却有着不同的看法!
江玲开了一家小店,只有十几个平方,既无法做饭也无法休息,中午必须要回家吃饭。
于是,为了方便回家吃饭和临时休息,江玲就买了一辆小轿车代步。
事发当天中午,江玲开车回家吃饭,照例把车停在了楼下路边,就上楼回家了。
吃过午饭后,她又睡了大约一个小时的午觉,当他来到楼下开车时,却意外发现车子的玻璃上被贴了一张罚单。
江玲是新车,这是第一次被贴罚单,她仔细看了一下罚单,注明罚款原因是她的车没在规定划线地停车,罚款150元。
江玲对这样的操作也真是服了,交警查车都查到小区里来了,在自家小区停车也贴罚单?
她打听好交警部门的所在地,就决定去讨个说法。
当她来到交警部门后,向工作人员说明了情况。
工作人员在了解了事情的经过后,向她解释:小区有地下停车库,而江玲却把车子停在小区的路边。
这是违章停车,罚单没问题,事实正确,执法人员的做法没什么不妥。
但江玲认为,小区确实有地下停车库,但自己只是临时停车。
况且,小区楼下地面宽敞,车停在那里并没有阻碍交通,也没有妨碍路人,应该不算违章,更不应该被罚款。
工作人员表示:江玲所居住的小区是开放式小区,小区里的路所有车辆都能通行,所以算是公共道路。
她把车停在路边儿,属于违章停车,执法人员对她的处罚得当。
江玲据理力争:自家小区有正式的物业管理,怎么就成了开放小区?
自己作为业主,按时交纳了物业费,所以自己把车停在楼下路边不算违章。
可无论江玲如何解释,工作人员人员都是一副冷冰冰的态度回复她:执法人员执法正确。
无奈之下,江玲只好交了150元的罚款回了家。
回家后,她却越想越不舒服,作为小区业主,就在自家楼下临时停会车还被罚款她不服!
于是,她决定将交警告上法庭,为自己讨个公道。
为此,家里人却劝她,为了150块钱打官司,传出去好说不好听,既然罚款已经交了,不如吃个哑巴亏算了。
再说,她就是个普通老百姓,而针对的却是交警部门,民告官能有几个打赢官司的?
再说,打官司既浪费时间又浪费精力,家人劝说江玲要慎重考虑。
但江铃的倔脾气上来了,她说不蒸馒头也要争口气,自己认为没错的事不会轻易认输。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法院一审认定,江玲违规停车,交警执法正常,江玲的诉求被驳回。
法庭上交警辩称:虽然江玲是在小区停车,但小区内的道路是开放式的,所有社会车辆都可自由通行,因此,这条路属于社会公共的道路。
为了这个官司,交警提前做了充足的准备,他们经过走访调查和多方确定,江玲所居住小区的道路为社会公共道路。
交警还在街道办还开具了一份关于小区内的道路属于社会公共道路的证明。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章管辖,第4条规定: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江玲的车随意停在路边,交警巡查时发现,认为她是违规停车,交警属于正常执法,无不妥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江玲违规停车,交警执法正常,判决驳回她的诉求。
2、交警将小区的公共区域定义为“道路 ”,因此认定江玲属于违规停车,交警执法正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对于道路的含义明确规定:即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这样看来,一审判决并无不妥。
3、一审判决江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却有着截然不同的结果!
二审,江玲提供证据,证明小区有物业管理人员、也有物业管理合同,和自己按时缴纳物业费的收据,证明该小区并非开放式小区,法院予以认可。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江玲已经递交了足够的证明。
可是交警这边,却无法拿出有力的证据。
最终二审判决:交警罚款法律依据不足罚单无效,撤销交警队对江玲的处罚,并承担两次诉讼费100元。
(文中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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