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死谁有理!河南,一大妈看见宾馆门口,有新人发喜烟喜糖,便上前去抢,抢到喜烟、喜糖后转身离开,不料没走几步突然晕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大妈系因突发疾病去世。大妈的家属无法释怀,认为是新人发喜烟喜糖太少,导致大妈讨喜过程中情绪激动所致,喜家和宾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喜家和宾馆告上法庭,索要147万余元,法院这样判的!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柴大妈买菜回来,走到宾馆门口,发现有人发喜烟喜糖,街坊邻居都去讨喜。
她赶紧凑过去,这好事可不能错过,每逢好日子,有结婚喜事,喜家都会发糖果和喜烟,附近的邻居都没少沾喜气。
平日里柴大妈就抢上,还能说会道,别看她一把年纪,在超市抢特价鸡蛋和菜品,谁都抢不过她。
这天,碰上这白给的好事,她眉开眼笑地上前讨喜,说着祝福新人的话语:祝新娘新郎新婚快乐,百年好合,早生贵子,幸福一生!
主家叔叔见柴大妈口吐莲花,还特意多给了一些糖果,连声说:同喜同喜,谢谢谢谢!
新人在鞭炮和亲人的祝福声中,笑靥如花走向婚车,赶往婚礼现场。
新娘汪萍是外地人,为了接亲方便,特意在附近找个宾馆住下,这个酒店档次高价格还合理,因此生意特别好。
按当地习俗,接亲时都多准备一些糖果和烟,有些讨烟讨糖的,都会给一些,图个乐呵。
由于当时人不多,与其说抢喜烟喜糖,还不如说给我,占宇叔叔现在宾馆门口,谁过来就送给谁。
每个人脸上都喜笑颜开,附近的居民讨喜后围在附近看热闹,都夸新娘漂亮,新郎帅气,真是郎才女貌。
不知谁喊了一句:大妈怎么了?什么情况,咋摔倒了,好像不对劲。
大家循声望去,只见柴大妈脸色苍白,身体无力地倒在地上,手中的喜烟和喜糖散落一地。
这一幕,让原本喜庆的氛围瞬间凝固,汪萍和占宇当时就傻眼了,大家都跑过来帮忙。
紧急之下,有人迅速拨打了急救电话,救护车很快赶到,将柴大妈送往了医院。
汪萍和占宇虽然心中焦急,但也只能暂时放下手头的事情,配合医护人员的工作。
经过一系列的抢救,医生最终还是遗憾地宣布了柴大妈的离世,原因是突发心脏病。
这一消息如同晴天霹雳,让柴大妈的家人悲痛欲绝,柴大妈以前就有心脏病,但这也太突然了。
他们无法接受这个残酷的事实,认为这一切都是因为新人发的喜烟、喜糖太少,导致柴大妈在争抢中情绪激动,从而诱发了心脏病。
柴大妈的家人坚持认为,喜家和宾馆的疏忽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于是,柴家人找到喜家和宾馆,要求他们赔偿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47万元。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指责与索赔,汪萍和占宇感到既震惊又委屈。
他们只是按照当地习俗发放喜烟、喜糖,从未想过会因此引发如此严重的后果。
一对新人感觉特别窝囊,欢天喜地结个婚,没招谁没惹谁,老太太来讨喜,拿了喜糖,喜烟转身离开,自己突发疾病摔倒离世,赖到我们身上,这锅我们背不起。
宾馆也很无辜,我们只提供一下场所,柴大妈在宾馆门口讨喜后突发疾病,跟我们没半毛钱关系。
柴大妈的家属索赔遭到拒绝后,把喜家和宾馆告上法庭。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柴大妈家属认为新人发喜烟喜糖太少导致大妈情绪激动,从而诱发心脏病的说法是否成立?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新人发放喜烟喜糖是遵循当地习俗,从监控录像看,讨喜过程中没有推搡,撕抢的行为,更没有数量少刺激大妈情绪的行为,柴大妈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和情绪管理负责。其突发心脏病与新人发放喜烟喜糖的数量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柴大妈家属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2、宾馆是否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对柴大妈的死亡负责?
《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宾馆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确实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这种义务通常限于其控制范围内并不是无限放大。
柴大妈是在宾馆门口,而非宾馆内部,且其死亡原因是突发心脏病,与宾馆的物理环境无直接关联。因此,宾馆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3、法院审理认定:
经过调查走访,调取监控录像,柴大妈的死亡与新人发放喜烟喜糖的行为及宾馆的安全保障义务之间均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因此,喜家和宾馆均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驳回柴大妈家属的赔偿请求。此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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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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