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6旬大爷上厕所小便时,身旁站着一名肌肉发达、五官硬朗的壮小伙。大爷与其交谈中,情不自禁摸了一下小伙的手臂、胸肌、腹肌。小伙方便完洗手时,大爷站在小伙的背后,又摸了一下小伙的背阔肌。事后,小伙报警称自己被骚扰,警方展开调查后,对大爷行政拘留5日。大爷不服,辩称是羡慕小伙的肌肉,并未触碰腰部以下部位,小伙也没有反抗。遂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沙强61岁,是一名退休工人,平时最大的爱好就是跑步健身。
事发当天,沙强在某一家餐厅内吃饭,吃饭过程中,沙强注意到有一名壮小伙,肌肉匀称身材健硕,一看就是练健美的。望着浑身上下散发着阳刚之气的小伙,沙强忍不住一阵羡慕。
就在这时,小伙起身准备去卫生间方便,沙强随即也起身。跟在小伙后面去卫生间。
方便的时候,沙强特意挨着小伙,并与之攀谈起来,言语中尽是对小伙壮硕身躯的仰慕。说着说着,沙强竟情不自禁摸了一下小伙的胸肌、腹肌以及手臂。
方便结束后小伙去洗手,沙强站在小伙的身后,又摸了一下小伙的背阔肌。
离开卫生间后,小伙打电话报警,声称自己被沙强猥亵。
民警来到现场,经过一番询问后,将沙强带走,并以猥亵为由,对沙强做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沙强不服,认为警方的处罚有失公平,遂将警方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对自己的处罚。并提出以下理由:
事发当天,沙强在餐厅内偶遇小伙,因为自己本身就爱好健身,于是就准备跟小伙好好的聊一聊,互相探讨一下健身的经验。
沙强承认,曾摸过小伙的胸肌等部位,不过均是在隔着衣服的情况下进行,且并未触碰腰部以下任何部位。在此过程中,小伙并未表现出任何不满,也未进行反抗。
在主观上,沙强并未有意触犯小伙的人格尊严,完全就是出于对健身的崇拜,为此不构成违法。
民警辩称:
接到报警电话后,民警随即展开调查,在询问过程中小伙交代,沙强分别在卫生间、洗手盆处,未经允许触碰自己,且沙强也交代了自己的行为,两人的口供基本吻合。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虽然在过程中,小伙并未拒绝,不过沙强依旧构成猥亵。综上,民警认为,对沙强的处罚并无不妥之处。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本案中,沙强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罚,有权依法提出申辩,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沙强称,在过程当中,小伙并未表现出任何的不满情绪,应视为小伙是默许的,不过却不能提出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综上,法院认为。沙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相关证据。驳回沙强的诉求。
对此你怎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