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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男子小时候由于父母离婚,就跟着母亲和继父一起生活,没几年,继父就因犯罪入狱

北京,男子小时候由于父母离婚,就跟着母亲和继父一起生活,没几年,继父就因犯罪入狱了。等继父出狱后,男子已经结婚。年老的继父此时不断地向男子要钱,男子不乐意给,继父就大闹,之后又把男子告上法院,要求男子支付135000元的赡养费。

(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他不是我爹!”邵治怒气冲冲的对着母亲说。看到母亲忧心的样子,邵治的态度又软化下来,和母亲心平气和的交谈了很久。

和母亲聊的大意就是,自己这个继父李刚,在自己小时候就手脚各种不干净,之后被警方抓住,法院判了十几年的有期徒刑。小时候,李刚就没有对其尽到过抚养的义务,怎么现在跑回来又要其尽赡养的责任呢?这有点说不过去。

但按照李刚的说法却是,其曾经和邵治及其母亲,共同生活在一个屋檐下五年。即便是“一日为父,也是终生为父。”何况是五年呢!

现在自己年老了,干不动了,邵治就这种态度,让其心痛。邵治的母亲,对李刚这位丈夫,多少还是有点感情的,看到李刚现在一个人住在一间小破房里面,平日以捡垃圾为生,加上年老体衰,高血压,心脏病,各种病灶一大堆,实在是于心不忍。

因此,偶尔也会做一下邵治的工作,希望其每个月能够给李刚一些赡养费,让其不至于这么惨。但是邵治态度坚决,自己也只能将情况如实告知李刚。

李刚听了之后,没多说什么,在其心里,邵治虽然是继子,但也是儿子,就应该承担赡养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因此,李刚就把邵治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邵治每月支付其11000元的赡养费,并把之前没支付的赡养费补上,一共是13.5万元。

邵治一听,冷笑了一声,说你这是开玩笑吧,自己一个月工资也就万把块,你上来就要每个月1.1万元的赡养费,难道自己的亲生父亲和母亲不要养了吗?自己不要养家了吗?

法院经过事实认定后认为: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本案中,邵治在母亲嫁给李刚时尚未成年,李刚与邵治之间存在继父子关系,又因为长期共同生活长达五年,而形成了抚养关系。因此,有负担能力的邵治应当对李刚尽到相应的赡养义务。

至于赡养费的给付数额,应当从赡养人的生活所需,参照当地的生活标准及子女的实际情况等酌情予以确定。

最终,法院判令邵治每个月向李刚支付赡养费300元。同时,李刚也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撤销了主张13.5万元赡养费的诉求,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可判决后,邵治还是不服,又提起了上诉,邵治表示:

1.其与李刚共同生活的时间很短,只有5年,之后都是李刚出狱后,母亲可怜他,基于母亲的关系,自己才对其进行照顾。

2.在自己小时候,亲生父亲在抚养自己,支付抚养费,李刚这个人,天天游手好闲,偷鸡摸狗,在外面举债赌博,还乱搞男女关系,给本来就不富裕的家庭带来极大经济压力。

3.继父子之间是否存在抚养关系,要看继父对子女是否给予物质上的帮助,感情上的交流以及生活上的照顾,像李刚这样,完全没有尽到过继父责任的,其与李刚之间根本不存在什么继父子关系。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决。

二审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李刚与邵治在李刚入狱前的五年多时间内,一起共同生活,应当认定双方已经形成了抚养关系。因此,邵治主张双方并非继父子关系并不成立。

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承担抚养和赡养义务,不仅是中华民族尊老爱幼传统美德的具体体现,更是一项法定义务。

一审法院考虑李刚的需求,当地的生活水平,物价水平,邵治的负担能力等因素,引发判令其每月承担300元的赡养费用,合理合法,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邵治的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