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亲身经历:2020年在内蒙鄂尔多斯市一电厂食堂上班,镇上食品药品管理所不定期到食堂检查食品安全,我们食堂管理很好,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执行。前两次都没检查出我们食堂任何问题,第三次在保鲜柜顶上查出半袋拆封的小苏打(一袋是200克,价值两三块钱),都蒙上一层灰了,不知道什么时候放上去的上面日期显示过期一个月左右。我们跟检查人员解释,应该是上一任白案师傅放在上面的,他辞职两个多月了,我们食堂检查不到位,没发现上面还有没用完的食材,但我们食堂肯定是没使用的,不然也不会蒙上厚厚一层灰。检查人员根本不听解释,直接开出处罚单,按照食品安全法5-10万的处罚规定,最低处罚5万元执行。这件事我们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前前后后沟通了一个多月,最后交了5000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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