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怀孕8个月找了一个接盘侠。结婚一年多,她都不愿跟丈夫圆房,后来,女人执意离婚。将亲生儿子扔给前夫抚养,自己改嫁他人。12年后,孩子意外身亡。女子竟将前夫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41万,一审判决赔偿35万,前夫不服上诉。 (案例来源: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 这天,45岁的李梅刚走到胡同口,邻居慌慌张张朝她跑来:“不好啦,你儿子好像死了,你快去看看吧!” 随后,邻居就将李梅带到她家隔壁的一条死胡同,只见12岁的明明脖子上套了一根绳子,身体直挺挺地吊在半空中。 恰在此时,李梅的老公毕强也赶回来了,他急忙将儿子抱下来,可惜孩子已经没了呼吸。毕强蹲在地上抱头痛哭。 孩子好端端的为什么出现在那条胡同呢? 毕强陷入深深的自责中,原来,几个月前,他见孩子喜欢武术,便每个星期给明明报了三节课。平时孩子没事的时候,就喜欢拿一根绳子,在胡同练习攀爬。 这究竟是一条人命,痛失爱子的毕强立即拨打报警电话,侦查员来到现场勘查,根据现场的痕迹推断,这就是一起意外,明明自己不小心,被绳子套住了脖子。 而此时,毕强又突然向警方曝出猛料,声称其实明明不是他的亲生儿子,跟妻子李梅也没有血缘关系。而是他前妻跟别人生的孩子,因为担心二婚的妻子,会对孩子不好,所以这个秘密,他从未对外人说过。 现在孩子突然就这样没了,毕强也不想瞒着前妻。 然而,让他万万没想到的是,前妻王娟居然埋怨他对孩子照顾不周,将孩子的死归咎到毕强身上。 王娟竟以亲生母亲的身份,要求前夫赔偿她精神损失费41万。 毕强委屈至极,自己对孩子视如己出,没找前妻要过一分钱抚养费,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孩子的死本身就是一个意外,怎么能怨他呢? 那么当年他们又是如何结为夫妻呢? 14年前,王娟在北京一家饭店打工,找了个男朋友,怀孕7个月的时候男友玩起了人间蒸发。她又不敢挺着大肚子回老家。 毕强是个泥瓦工,这天帮北京一户人家修房子,恰好看见坐在出租屋里哭泣的王娟。毕强忍不住好奇问了几句,谁想两人居然是老乡。 毕强是个热心肠,恰好那几天他要回老家,王娟哭着求毕强带她一起回去。 然而毕强万万没想到,当王娟的父亲见女儿挺着一个大肚子回来,竟误以为这是毕强干的好事,抓起衣领就要揍他。 毕强向王娟求助,可她却并没有解释。既然生米已经煮成熟饭,那就结婚吧! 毕强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当接盘侠也不在乎,就这样两人假戏真做。 谁知,王娟压根就看不上毕强,嫌他比自己大十几岁,新婚当晚,王娟就表明自己的态度:你不要对我有什么非分之想。 毕强以为时间长了一切水到渠成,可转眼结婚一年多,王娟都不愿意圆房。这天晚上,就因为毕强睡觉时不小心碰到她,王娟大吼大叫提出离婚。 毕强也没有强求,可气人的是王娟却将孩子留给毕强照顾,自己又跑回了北京。这些年,她没有给自己的儿子买过一件衣服,给过一分钱抚养费。 站在法律的角度,法院会如何审理此案呢? 1:王娟说她并没有遗弃自己的孩子,而是毕强霸占了她的儿子。王娟一把鼻涕一把泪,说这些年她四处寻找儿子的下落,可就是怎么也找不到。 每天以泪洗脸,心里没有一天过得踏实。若是毕强能够善待她的儿子也就算了,可现在他却把自己的儿子给养死了。 因此,作为亲生母亲,她有权让毕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弥补她受伤的小心灵。还说自己这么做并不是为了钱,因为再多的钱,也买不回来孩子的命。 《民法典》第34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审判决觉得毕强作为大人,应该预见这样的意外,认为孩子的死他需要承担40%的责任,赔偿王娟35万。 2:毕强不服上诉!因为在他看来,王娟纯粹就是胡说八道,当初是她自己扔下孩子不闻不问,也从来没有找过孩子,再婚后的王娟其实跟毕强只相隔10公里,若是她真心想找孩子,怎么会找不到呢? 其次毕强觉得自己对孩子视如己出,发生这样的意外没有人比他更难过,现在孩子没了,他本来就很伤心,反而还要赔偿35万,天理何在? 在他看来,王娟生而不养,犯了遗弃罪。 《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二审是这样判的 法官觉得这样的意外事件,一般人都不会预见,毕强存在一定的轻微过错情有可原。 《刑法》第16条规定:【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二审法院判决毕强赔偿王娟103000元,承担10%的责任,双方都没有再上诉。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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