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一男子外出务工期间,家中妻子生下一男婴,确认儿子非亲生后,男子提出离婚,可妻子却不同意,之后轻生导致右腿残疾。事后,男子以妻子出轨为由,起诉离婚,却遭到法院驳回。 ··裁判文书网· 2年前,开早餐店的黄先生经朋友介绍,认识了28岁女子小玲,两人都到了适婚年龄,交往不久后,就结为夫妻。 新婚伊始,夫妻俩相敬如宾,一起打理早餐店从早忙到晚,十分恩爱,女儿出生后,更给这个家庭增添不少欢乐。 2年后,早餐店的生意大不如前,为了一家人的生计,黄先生前往异地打工,在一家酒店当厨师,2个月才能回家一趟。 小玲带着女儿独守空房,一边要照顾老人孩子,一边又要干农活、种菜来卖,时间一长,难免会有一些怨言。 同村男子邓某早就看上小玲,趁黄先生外出打工之际,经常借机接触对方,帮忙耕地种菜,大献殷勤。 一天晚上,女儿突发高烧,小玲焦急万分,不知该如何是好,邓某得知后,驾驶摩托车将母女俩送到医院,帮忙找医生看病还垫付医药费。 此后,小玲对邓某有了依赖之情,两人很快就发展成不正当关系,并时常在对方家中见面。 不久后,婆婆发现了儿媳的异常,将其出轨之事告诉儿子,黄先生心想自己在外赚钱养家,妻子却在家出轨他人,对方还是同村人,顿时恼怒不已。 回到家后,黄先生提出离婚,并来到邓某家讨要说法,谁知那邓某害怕被报复,早早躲到亲戚家去。 小玲不同意离婚,说自己已经怀孕,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再说,孩子很有可能是丈夫的。 考虑到年幼的女儿,黄先生最后原谅妻子,八个月后,小玲顺利产下一名男婴,全家人都很高兴,可没想到黄先生外出后,邓某再次出现,与阿玲继续保持着不正当关系。 村里人都看不下去,一时间闹得沸沸扬扬,黄先生得知妻子与邓某又在一起,怀疑儿子并非亲生,于是悄悄去做亲子鉴定,父子俩果然没有血缘关系。 压抑已久的黄先生终于爆发,铁了心要离婚,怎料小玲还是不同意离婚,因为邓某家徒四壁,负债累累,她是不会改嫁对方的。 虽说夫妻闹矛盾,但还有回旋余地,在黄家吃香喝辣、有车有房,小玲怎会轻易离婚?可她终究还是低估了丈夫的决心。 小玲带儿子回娘家后,黄先生一分钱抚养费都不给,母子俩没有经济来源,苦不堪言,而饱受闲言碎语的娘家人,也埋怨起女儿败坏门风。 小玲联系邓某,请求他能承担起儿子的奶粉钱,可邓某却表示无能为力,之后还将电话拉黑,走投无路的她,精神陷入极度压抑。 一天晚上,趁家人不备,小玲从三楼阳台跳下,选择轻生,所幸送医及时保住生命,但右腿摔伤残疾,余生都要坐在轮椅上。 娘家人认为,这都是黄先生的错,身为丈夫,却对刚生下孩子的女儿不闻不问,从而导致悲剧的发生。 黄先生怒怼,上梁不正下梁歪,妻子走到今天这一步,娘家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双方言语不合,发生争吵! 事后,黄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却遭到法院驳回,这是怎么回事呢?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构建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黄先生外出打工挣钱,是为了养家糊口,小玲身为妻子理应表示理解,守护好自己的家庭才对。 可她面不仅没有守住道德的底线,还与邓某发展成情人关系,存在严重过错。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内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生活的,无过错方可要求赔偿。 夫妻一方有背叛婚姻行为的,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在共同财产分割方面,可通过少分一定比例的方式,来补偿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失。 小玲第一次出轨邓某,黄先生选择原谅,可第二次的背叛,实属过份之至,因此从客观上来讲,提出离婚并无不妥。 可问题在于小玲因轻生导致右腿残疾,后续治疗还需要一大笔钱,并且她精神压抑,黄先生在这个时候提出离婚,不会获得法院支持。 这是因为,《民法典》第1059条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小玲身体行动不便,需要人照顾,黄先生作为配偶,理应履行相应的扶养义务,而不是借此提出离婚。 黄先生表示,如果不是妻子多次出轨邓某,他绝不会提出离婚,现如今他与小玲生下的儿子没有血缘关系,就足以证实。 支付生活费,就等同于是帮别人养儿子,换做是谁,恐怕都很难做到。 但法院认为,小玲目前正在患病期间,从人性化考量,正是需要丈夫陪伴的时候,因此驳回黄先生的离婚诉求。 黄先生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诉讼,结果也是一样。 不少网友质疑,难道事情就这么拖下去,黄先生一辈子都不能离婚吗? 其实不然,法院驳回离婚诉求,主要是因为妻子的身体尚未康复,只要黄先生愿意补偿一笔医药费,尽到抚养和照顾的法律义务,待小玲病情有所好转之后,再提起离婚诉求,就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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