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不可思议了!重庆一男子,看到一大妈在自己家菜地里偷菜,怒喊一声,大妈慌不择路,不慎摔倒,多处骨折。事后,大妈将男子告上法庭,要求男子赔偿80000元,男子傻眼了:她来偷菜,自己摔倒的,凭啥让我赔。法院的判决结果亮了。网友:笑不活了!
(案例来源: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月色如银,老黄劳作了一天,洗漱过后,跟妻子坐在沙发上看着电视,享受着难得的宁静时光。
突然,窗外传来狗吠声,他站起身,往窗外看了一眼,发现自家的菜地里,有亮光一闪一闪的。
老黄眉头一皱:难不成有人在菜地偷菜?
他立即警觉起来,放下窗帘,对妻子说:“我出去看看,好像有人在菜地那边。”
妻子叮嘱他小心一点,老黄轻手轻脚地走向门口,穿上外套,从门后拿起一根结实的木棍,准备出门查看。
夜晚的微风带着一丝凉意,吹过他的脸颊,他紧了紧外套,踏着月色向菜地走去。
随着脚步的靠近,菜地里的亮光愈发明显。老黄终于看清了,那是一个人影,正蹲在他的菜地里,手中似乎还拿着什么。
他心中怒火中烧,加快脚步,猛地冲向菜地,大喝一声:“是谁在那里?”
对方显然被老黄的突然出现吓了一跳,转身就想逃跑。老黄紧随其后,大声喝道:“站住!别跑!抓小偷!”
只听见“哎呦”一声,对方慌乱中,摔了一跤。
老黄追上去,用木棍指着对方,却发现那竟是一个年迈的老太。她摔倒在地上,旁边散落着一些香菜,脸上满是惊恐和不知所措。
老黄愣了一下,随即放下木棍,语气缓和了许多:“老人家,您这是在干什么?”
老太颤颤巍巍,声音微弱,似乎有些不好意思。
老黄心中的怒火瞬间消散,他叹了口气,扶起老太,说道:“老人家,你想吃什么菜,白天来地里,我摘给你!您年纪这么大了,万一摔出个好歹可怎么办?”
老黄心软,让对方先回去了。
可没想到,不久后,对方却找上门来,说当天晚上老黄拿木棍追着她殴打,导致她摔倒在地,受伤严重,王老太要求老黄赔偿各项损失8万元。
原来,王老太回去的第三天,因伤到医院检查,经过诊断为右肱骨外科颈骨折、右肱骨大结节骨折,其伤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老黄也懵了:你晚上9点到我家菜地偷菜,自己逃跑摔的,硬说是我持棍对你追打,致使你摔倒受伤的,这无凭无据的怎么好意思的。
老黄没好气的,把王老太轰了出去。
不料,王老太一纸诉状,将老黄告上了法庭。
1、王老太到老黄家菜地偷菜的行为是不道德的,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王老太去老黄家菜地偷菜,虽然数额较小,但是也是违法行为,是道德和法律均不宽容的行为。
2、王老太主张:老黄拿木棍追赶自己,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王老太认为事发当晚,老黄在身后拿着木棍追打自己,导致自己受伤,老黄应当赔偿自己医疗费、护工费、营业费、伤残费等各项费用8万元。
3、法院审理后认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行为人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需要从行为人的过错、行为的违法性、发生损害结果、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判断。
在本案件中,王老太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老黄当晚对其有持棍追打的行为,因此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另外,从王老太的检查结果来看,也没有用棍击打致伤的伤情诊断,因此,王老太的受伤与老黄的行为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王老太的行为涉嫌侵害老黄的财产权,老黄为防止事后无法举证和追索,致使自己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制止王老太并追赶的行为未超出合理限度,属于合法的自助行为。
最终,法院驳回了王老太的全部讼诉请求。
一审判决后,王老太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言行举止买单,法律不会因为谁受伤,就偏向谁,也不是谁弱谁有理。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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