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男子入职公司2年,被指控“收受回扣”,他咽不下这口气,决心报复公司。便连续13个月,每天拍照打卡30次,以此证明自己加班,并申请劳动仲裁,索赔18万加班费。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工人日报)
万明收拾好个人物品,头也不回的走出公司大门。这个工作了两年的地方,他是一点感情也没有。
“你们不仁,就休怪我无义了!”
虽然万明这是被公司“辞退”,可是他内心一点也难过,嘴角反而露出一丝微笑。
万明当初入职这家公司,是被安排在预算员的岗位。因为专业对口,万明工作起来也算是得心应手。
不曾想还没过多久,公司因为发展的需要,对万明的岗位进行了调整。由“预算员”调岗至采购部门。
“真是服了这个老六,预算员干的好好的,又给我换什么采购员!”
万明心中虽然很有意见,不过考虑到工作并不好找,只能心不甘情不愿的,去新岗位报道。
让万明没想到的是,还没过多久,他就真正爱上了这个工作。
跟预算员不同,采购员工作压力小、环境舒适,更重要的是,还有“油水”可以拿,妥妥的“肥差”。
刚开始万明还能保持初心,可是顶不住供应商的糖衣炮弹,万明最终还是沦陷了。
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万明自认为做的很隐蔽,还是被同事举报,公司高层对万明进行了约谈。
“老板!我对公司绝对没有二心,这是有人栽赃陷害!我家里比较困难,不能失去这份工作啊老板!”
刚一进门,万明便声泪俱下的哭诉,见万明态度诚恳,再加上实在没有充足的证据,老板也决定,给万明一个机会。
虽然万明侥幸逃过一劫,但是他自己什么德行,自己心里最清楚。经过这件事之后,万明意识到,这家公司是待不住了。
为了报复公司,万明想到了一个好办法,他故意一天打卡30多次,以此制造加班假象,然后以此为由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自己18万的加班费。
仲裁机构支持了万明的申请,不过公司却不干了,直接将万明告上了法庭。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万明的行为,实际上已经对公司的利益,造成了损害。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万明利用职务之便,与供应商勾结在一起,为自己谋求利益,却置公司利益与不顾,公司方面不仅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还有权利要求赔偿。
万明聪明反被聪明误,自认为证据十足,实则漏洞百出。
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法院审理时发现,万明连续13个月从不缺勤,每天30次拍照打卡,不符合一个正常劳动者的状态,故真实性有待考证。
综上,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万明18万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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