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在网上出售女童写真照片,价格在几十元到两百元不等,事发后,警方便介入调查,经过一番调查后,确认男子陈某利用开设摄影服务公司为儿童摄影便利,未经过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贩卖照片牟利,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据悉,陈某在群聊中贩卖照片以及视频,其中,公开的照片中女童穿着较少,而且陈某描述较为露骨,据知情网友介绍,这家写真馆的摄影师每周都背着家长卖图。
其实,儿童写真馆本身经营正经生意,结果却因贩卖他人照片和视频而违法了。
有人说,这种行为充其量就是侵犯了肖像权,又不触犯刑法,所以,不会被处以刑事处罚。
还有人说,其实要重点关注购买这些照片的人,购买这些照片的人,才真的有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所以,要对购买这些照片的人重点关注。
1、实际上,摄影师未经女童以及监护人的允许,擅自贩卖他人的照片的,实际上是一种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显然,陈某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公开他人的肖像的行为,就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不仅如此,陈某的这种行为还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所以,作为受害人来讲,有权要求陈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可是,毕竟陈某是拍摄照片的人,那么陈某难道还不能使用照片吗?
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是归属摄影师的,但是这不代表摄影师据此可以拿出来牟利。
2、当摄影师擅自散布他人隐私牟利的,有可能会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因此,散布他人隐私的,是要面临行政处罚的,如果这些照片相对非常隐私,已经涉及到隐私部位的,那么,贩卖这样的照片,实际上就属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行为,如果传播的数量或者非法所得达到了一定要求,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面临刑事处罚。
3、最后,虽然家长想要给孩子留下一个美好的回忆,但是,即便要去摄影馆拍摄,还是尽量拍摄一些正常的衣服,不要过于暴露,毕竟,一旦碰到为了赚钱而不择手段的摄影师,也是让家长头疼的一件事情,当然,也可以自己去拍摄,虽然自己拍摄的并不能像摄影师一样完美,但是,至少也能够记录一下孩子的成长。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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