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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奇葩了!”北京,一男子花费高价钱,入住希尔顿酒店后,酒店经理调取监控,发现男

“太奇葩了!”北京,一男子花费高价钱,入住希尔顿酒店后,酒店经理调取监控,发现男子存在“夜不归宿”的情况,遂对男子加收房款3000元,男子认为酒店没有权利罚款,遂将此事曝光到了网上,但酒店的回复却出乎意料!

事情来源于汤先生在网上的爆料,汤先生由于经常外出的缘故,便办理了北京王府井希尔顿酒店的钻卡会员。

事发前夕,汤先生以每天每间房1150元的单价,订购了2间房,共计3个晚上。除了房间的费用外,还预交了一些押金。

按照汤先生的说法,自己因为要倒时差,所以都是晚上在外边玩,白天才会回房间休息睡觉。

可令汤先生始料不及的是,酒店经理在查看监控以后,发现汤先生夜不归宿,便直接扣除了汤先生的3000元押金。

汤先生认为这是罚款,便与酒店据理论争起来,也在网上引发了热议,酒店对此解释称,3000元并不是罚款,而是为了防止客户转让会员权益,所以加收的费用。

为了验证自己所言非虚,酒店还拿出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书中载明:

“如您的预订在本酒店住宿期间,发生了违规转让会员礼遇的情况,酒店将会收取您500元/晚的差价费用。”

汤先生不认可酒店的做法,认为酒店未经自己同意,就直接强制性扣除3000元,就是罚款,便发邮件向希尔顿集团进行了投诉。

目前,涉事的希尔顿酒店已经向汤先生退还了扣除的3000元费用。

对于此事,网友议论纷纷,有网友表示,如果汤先生存在倒卖酒店房间的行为,那么无可厚非,但现在的情况是,酒店只看到汤先生夜不归宿,就扣除汤先生3000元,显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有网友称,酒店的行为太霸道了,这是把消费者当韭菜割。

无疑,不同的网友对此事的看法不一,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此事应该如何评价呢?

首先,民法典第703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就本案而言,汤先生来到酒店居住时,短暂的享有酒店房间的使用权,在汤先生支付一定费用的情况下,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适用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

按照民法典第716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简而言之就是,在未经酒店允许的情况下,汤先生确实不能违规将酒店的居住权随意的转移给第三人。

本案中,按照汤先生签订的承诺书来看,如果存在擅自转移使用权的情况,那么酒店有权利向汤先生加收每间房每天500元的费用。

所以个人认为,如果汤先生确实存在违反双方约定的情况,酒店的做法是没有问题的,但这里需要注意是,上述前提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前提下。

仅就目前的情况而言,酒店只是发现汤先生夜不归宿,就断定汤先生违反了规定,明显不符合情理与常理。

其次,酒店虽然发现汤先生存在夜不归宿的情况,但并不一定构成隐私侵权。

法律对于隐私的定义,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日常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隐私侵权,主要看行为人的信息是否有且只能行为人自己、或者特定的人知晓。

就本案而言,如果酒店本身是出于工作的需要,通过大厅、楼道内的监控,判断汤先生是否返回,则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不构成隐私侵权。

但反之,如果酒店使用了部分不当手段,则构成隐私侵权。

最后,无论是价格昂贵或者便宜的酒店,其本质都是为了消费者服务,这样还未调查清楚,就不分青红皂白随意扣除消费者的钱,实在是不够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