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宁德,13周岁的初一女生被她的男同学袭胸,扒裤子。可老师却说,一个巴掌拍不响,不愿意处理,竟然直接让受害女生和男生去备课室自行处理。男生将门反锁,扒女生的裤子,体液都弄在墙上了。男生还逼迫受害女生周末去男生家。女生回家痛哭,家长才得知,愤而报警。
王先生发现13岁的女儿小王不对劲,因为她眼睛很肿,似乎流泪了。
也许是女儿小王有什么不开心的事,刚刚哭过呢,王先生关心的问道,女儿出什么事了吗?
小王哇的一声哭了出来,抱着王先生痛哭流涕,在女儿小王的断断续续的哭诉中,王先生得知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义愤填膺。
原来女儿小王在学校遭到了她的同班同学的猥亵。
女儿小王在学校经常被男同学袭胸。这名男同学经常袭击小王,甚至竟然会扒小王的裤子,这种霸凌行径,小王忍不了,于是找到了老师。
尽管女儿小王多次向老师反映,自己遭受了欺负,但老师置之不理,无动于衷。
5月24日,小王再一次被男同学欺负,男同学又袭胸又扒裤子。小王再次向老师反映。
此时这名老师竟然让小王和这名男同学去备课室,两人单独处理。
这正中男同学的下怀,男同学迅速的将备课室的门反锁,然后就扒小王的裤子。
小王激烈的反抗,男同学没有得逞,但男同学将体液弄到墙上去了。
小王哭哭啼啼的,跑出备课室找到老师,要求老师处理,然后这名老师却在玩手机,还对女儿小王说道,难道你没有错吗?一个巴掌拍不响。
小王很无助,老师又不管,而且这名男同学还威胁小王,星期五要去他家。
感到很绝望的小王,哭哭啼啼回家,手上有划痕,幸好王先生非常细心,发现了异常。
通过一晚上的耐心询问,女儿小王终于敞开心扉,告诉了王先生自己的遭遇。
王先生听完后,义愤填膺,他气愤男同学竟然如此欺负女儿,更气愤老师如此处理的方式,愤而报警。
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男同学属于强制猥亵还是强奸呢?
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男同学将备课室的门反锁,扒拉女生小王的裤子,他是强奸还是强制猥亵呢?
如果这名男同学目的是为了与女生小王发生关系,那就属于强奸,但因为小王的强烈反抗,男同学目的没有达成,那么就属于强奸未遂。
但如果这名男同学仅仅只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通过扒拉小王的裤子,那么就属于强制猥亵。
为什么要分清这两者的罪名呢?因为这名男同学很有可能和小王同龄,未满14周岁,不同的罪名,关乎是否需要追究这名男同学的刑事责任。
至于到底是强制猥亵罪还是强奸罪,需要警方进一步的侦查。
2、这名男同学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吗?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如果这名男同学未满14周岁,那么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会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这名男同学不论犯的是强制猥亵罪还是强奸罪,都不会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因为他未满14周岁。
所以,即便王先生报警,如果这名男同学未满14周岁,那么他依然可以逍遥法外,不会受到任何的刑事追究。
王先生的女儿小王13岁,才读初一,而这名加害的男同学也读初一,是同班同学。
这名男同学虽然犯罪了,但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所以不会被处罚。最多警方责令男同学的父母,对其严加管教,可严加管教有用的话,他就不会做出这样的犯罪事实来。
3、这名男同学一点事都没有,还可以继续上学。
义务教育法第27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这名男同学这种行为,显然是违反了学校的管理制度,是犯罪行为,但因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且这名男同学还在上初一,属于义务教育阶段,所以学校不得将其开除。
所以,就算王先生报警,这名男同学也不会受到任何的处罚。王先生为了女儿小王着想,还是转学吧,因为暂时没有其他的办法破局。
但是,学校老师的这种做法,是非常不妥当的,可以追究老师的责任。
4、王先生可以追究学校老师的责任。
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要不是女儿小王的老师,对这种行为置之不管,女儿小王也不会被男同学关在备课室里强制猥亵,所以老师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王先生既然追究不了男同学的责任,那么可以追究这名不负责任的老师的责任,因为这名老师违背了她的义务。
如果不是这名老师纵容,男同学不可能那么大胆的吧。所以,老师难辞其咎。王先生可以要求将这名老师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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