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娄底,三名男子在酒吧喝酒,其中一男子打电话叫来了一女性朋友,四个人喝了不少酒后,女子醉酒被三男子送到了旅馆,其中两男子趁机对女子进行了性侵,而另一男子因醉酒进入房间便睡去了,丝毫不知道房间里发生的一切,第二天一早,女子伤心离开后选择了跳桥身亡,事后,两男子因性侵被法院判处了刑罚,而女子家属则把旅馆和另一睡觉男子告上了法院,索赔88万元。
邹某、陈某和潘某三人在酒吧喝酒,为了助兴,邹某喊来了朋友女子小邹,几个人在酒吧一直喝到了凌晨时分,邹某和小邹喝的醉醺醺,几个人相互搀扶着来到了一家旅馆开了一间房。
由于邹某醉酒比较严重,进入房间后便倒头就睡了,而陈某则趁机对小邹实施了性侵,虽然小邹有反抗,奈何由于喝的比较多,反抗一点力量都没有,而潘某则在陈某实施性侵的时候,直接拿出了手机拍摄了起来,并把视频发到了群聊里。
第二天一早,小邹酒醒后,就独自打车离开,路上,小邹认为自己遭受到了屈辱,越想越气,于是便下车跳了桥当场死亡,事发后,陈某被法院判处了无期徒刑,而潘某则获刑三年半。
可是,小邹父母觉得,如果不是邹某把女儿喊到酒吧,女儿醉酒之后,被搀扶到旅馆时,旅馆却没有核实身份,直接开了一间房,这才导致女儿被侵犯的后果,于是,小邹父母把邹某和旅馆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88万元。
邹某表示,这件事和自己无关,因为自己到了旅馆就睡了,而且法院也没有判决自己有罪,事发后,自己也拿出一万元慰问了小邹父母,因此不应该赔偿。
而旅馆一方则表示,这件事情和旅馆没有关系,侵权人是陈某和潘某。
那么,法院会如何处理本案的?
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旅馆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应对入住客人进行基本的审核义务。入住的潘某、陈某共四人住宿一间房,且对住宿旅客人不按规定分别登记身份信息,不符合旅馆业住宿管理的规定,未尽到管理义务。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加上小邹处于被人搀扶不能自主行动状况下,旅馆的工作人员未引起足够重视,因此,为潘某、陈某侵害小邹提供了场所和便利,存在一定过错。
而邹某主动邀约小邹去酒吧喝酒,在小邹醉酒后,邹某没有尽到照顾、保护义务,有一定的过错。加上房费也是由邹某支付的,所以,邹某客观上为陈某、潘某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具有一定的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本案中,由陈某和潘某实施犯罪导致了小邹危害后果的发生,所以,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旅馆承担10%的责任,而邹某则承担5%的责任,经过计算,小邹的损失在33万元,据此判决旅馆赔偿3.3万元,邹某赔偿1.6万元,由于邹某已经支付了1万元,因此赔偿剩余的6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