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男子在结婚的前一天,得知自己的未婚妻,与前任同居5年,并且堕胎2次后,次日便在结婚现场悔婚,不料当男子事后要求女方退还彩礼时,女方却以男方悔婚为由拒绝。
(来源:天闻地知,文中名字为化名)
王先生眼看到了结婚的年龄,便在家人的介绍下,认识了同样单身的李女士。二人在认识之前,都有过感情史,所以互相也没有在意。
交往了三个月后,王先生的家人催促的不行,王先生与李女士便在双方家长的张罗下,确定了婚期。
按照李女士家的要求,王先生给付了李女士18万元的彩礼,另外花费5万元购买了金银首饰作为礼物。
原本按照正常的发现,二人能够共同步入幸福的婚姻生活。可令所有人始料不及的是,在婚期的前一天,王先生意外听到,李女士和之前的男朋友,不仅同居生活了5年,甚至还堕落两次。
这个消息如晴天霹雳一般,直接让王先生愣在了原地,王先生不理解,便打电话给李女士询问真相,并质问李女士为何要欺骗自己。
哪知李女士却理直气壮的认为,双方都有过感情史,王先生也从来没有详细问过自己,更何况事情都已经发生了,王先生既然爱自己,就应当包容自己的一切。
虽然道理王先生也懂,但辗转反侧了一晚上以后,王先生仍然过不了心中的那道坎,便在次日,也就是婚礼当天,向女方家提出了退婚。
退婚以后,王先生找到女方家,要求女方退还彩礼,但女方却固执的认为:
第一,退婚并非是女方故意退婚,相反,女方一直在极力挽留这段婚姻,故过错方应当在于男方;
第二,因为男方的行为,导致女方颜面尽失,极大影响了女方的后续婚姻事宜,男方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第三,部分彩礼已经用于操办双方之间的婚姻,客观上无法退还。
综上,女方拒绝退还男方的一切彩礼。
于是,在多番索要未果后,王先生一纸诉状将李女士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李女士立刻归还所有的彩礼。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王先生是否能够要回彩礼呢?
实践中,关于彩礼的性质,是指以结婚为条件的一种赠与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具体到本案中,王先生与李女士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在这种情况下,当然可以要求李女士退还彩礼。
但必须应当考虑的是,对于双方未缔结婚约一事,系王先生在婚礼当天悔婚,且这种行为,确实给女方造成了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损失。
所以最终,人民法院判决李女士归还彩礼12万元、以及相应的金银首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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