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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么?”四川绵阳,一男子与两名朋友吃饭喝酒后,竟然在血液酒精含量为183mg/

“冤么?”四川绵阳,一男子与两名朋友吃饭喝酒后,竟然在血液酒精含量为183mg/100ml的情况下,醉酒独自驾车回家并导致冲入鱼塘溺水身亡的后果。事后家属将两个朋友告上法庭索赔45万元。但两个朋友均认为,这是意外、如果要赔偿实在是“太冤”了!那么家属的诉求,最终会获得法院的认可么?

(来源:红星新闻)

敬先生、杜先生与佟先生三人是好朋友。事发当天,佟先生受敬先生、杜先生邀请一起聚餐喝酒。

大量喝酒后三人独自回家。其中佟先生是大量喝酒后独自驾车回家的,且敬先生、杜先生并没有劝阻。

可正因为佟先生这个行为,却导致敬先生、杜先生后来与佟先生父母对簿公堂的后果。

原来,佟先生醉酒驾车回家的过程中,连人带车冲进一鱼塘处,并最终导致溺水身亡的严重后果。

尤为夸张的是,交警介入调查后确认,佟先生当时的血液酒精含量竟然为183mg/100ml,是属于醉驾。

对于佟先生的死亡,其父母表示不能接受,于是在为佟先生办完丧葬事后,就将当晚共同饮酒的敬先生、杜先生一起告上法庭,索赔共计45万元。

虽然好友的去世,敬先生、杜先生都深表遗憾,但其二人均认为,佟先生的死是一场意外,且交警方面也已经证实了这一点,凭什么要他们承担责任呢?

但家属却坚持认为,敬先生、杜先生与佟先生共同饮酒,即便没有恶意劝酒行为,在明知道佟先生已经处于醉酒的情况下,就负有照顾的安全保障义务。

那么法院最终会如何处理此事呢?

首先,佟先生的行为属于醉驾,构成刑事犯罪。

《关于办理酒驾刑事案件的意见》明确指出,在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驾驶机动车的,属于醉驾行为,以危险驾驶罪刑事处罚;

刑法第133条规定,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交警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也就是说,佟先生的行为本身已经构成刑事犯罪,但由于其已经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已经死亡的,依法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己。

其次,从民法上讲,共同饮酒人确有互负照顾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明确规定,群体性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双方互负提醒注意、事后照顾对方等义务,如因未尽义务而造成的损害,各行为人均需为自己的过失,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具体而言,在共同饮酒期间,共同饮酒人互负提醒要适量饮酒的义务。在饮酒结束后,互负照顾的义务。无论是哪个环节没有尽到义务,就要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当敬先生、杜先生得知佟先生已经醉酒后,应当要通知其家人来接或者送其回家。否则,就要为自己未尽义务而所造成的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从民法上讲,都属于过错行为。因此,佟先生的醉驾行为本身就存在过错。

从另一个方面来讲,佟先生是成年人,其对自身安全负有最高的谨慎注意义务,因此,其自身要承担主要以上的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应当为此承担责任。但如果被侵权人自身也存在过错行为的,应当减轻或免除行为人一方的责任。

换句话说,即便敬先生、杜先生要为其未尽照顾义务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只会是次要责任。

最终,双方经法院调解后,敬先生、杜先生均同意每人各自赔偿佟先生父母32500元。即二人合计赔偿65000元。而家属在收到钱后,就同意撤诉处理。

也就是说,按照家属索赔金额为45万元、最终敬先生、杜先生二人共计赔偿65000元来计算,敬先生、杜先生二人共同承担不到15%的过错责任。

有网友不解问,那么这种情况应该要怎么处理,才不会被要求承担责任?事前签“免责协议”有没有用?

可以很肯定的告诉大家:没用!因为民法不允许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而法律对此又是怎么规定的,前面已经讲得很清楚了!因此,大家可以放弃这个想法!而正确的做法是饮酒莫贪杯且要提醒共同饮酒人莫贪杯、共同饮酒人醉酒后送医院并通知家属,才是最正确做法,否则,就有可能被要求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