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两名交警在街头大打出手,虽然可以定性为互殴,但二人均不报警,且互相谅解的情况下,大概率是不予处罚的,最多只会纪律处分。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1)情节特别轻微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具体到本案中,双方之间互为同事,且均具有公职,一旦被处罚,将可能影响到工作的得失,所以在没有造成任意一方严重受伤的情况下,双方肯定是会互相谅解,协商解决此事的。
当然,二人在执行公务期间,不受控制的选择在街头大打出手,已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触犯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
根据该法第44条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个人认为,就本案中的这种情况,大概率是不会被开除的,因为还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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