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一女子结婚了,却与同村的村民好上了。女子的丈夫外出务工,但天下没有不漏风的墙。丈夫得知后,连夜驱车赶回老家。丈夫发现妻子不在家,直扑妻子的情人家。果然听见了妻子的声音。丈夫为了避免打草惊蛇,翻墙而入。不料,却被妻子情人养的两条狗咬伤了。丈夫在医院花了3万多元的医疗费。可妻子的情人不愿意赔偿。最后法院判决,妻子的情人需要赔偿6000元。
(案例来源:广西梧州中院)
“哥,你还是回来吧,不要在外面赚钱了。”堂弟的话莫名其妙的。
“怎么啦?”杨林有点狐疑。
“我最近听到嫂子的一些风言风语。”堂弟还是心疼杨林,据实以告。
挂断电话,杨林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妻子胡小丽真的出轨了吗?
如果胡小丽没有出轨,为什么堂弟都知道她的事情呢?
这晚杨林睡不着,辗转反侧,难以入眠,回想起了与妻子胡小丽的点点滴滴往事,泪水早已沾湿了枕头。
早年间,杨林外出务工,认识了胡小丽,两人很快就谈起了恋爱。
后来杨林与胡小丽成家了,胡小丽婚后生了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杨林为了让胡小丽在家相夫教子,照顾公婆,干脆自己一人外出务工。
公公婆婆对胡小丽很满意。那时的杨林在外赚钱也赚得安心,但自从公公婆婆去世后,胡小丽就很少与杨林通电话了。
每次打电话都是问杨林要钱,杨林那时觉得老夫老妻了,没必要来虚的。现在一回想,可能那时胡小丽就有了外心。
一想到这里,杨林就睡不着觉。杨林干脆起身,穿好衣服,连夜驱车回家,好打他们一个措手不及。
凌晨一点多,杨林驱车回到了村东头,但杨林没有将车开回家,而是直接将车停在村东头,自己步行回家。
回到家,发现家里的灯还亮着,杨林欣喜不已,以为妻子胡小丽在家,堂弟传的话是讹传。
杨林高兴太早了,翻遍整个屋子,发现只有一双儿女正在熟睡,整个屋子根本没有胡小丽的踪影。
此时杨林瘫坐在椅子上,一切都了然了,妻子胡小丽肯定在王浩家。
是可忍,孰不可忍,这简直是奇耻大辱。义愤填膺的杨林顺手抄起家中一根木棍,气冲冲的奔向王浩家。
气血上涌,可是被风一吹,杨林渐渐的冷静下来了,到了王浩家,杨林没有选择破门而入,而是准备翻墙。
可不幸的是,当杨林翻墙进入王浩家,却惊动了王浩养的两条狗,王浩家的两条狗扑向杨林,杨林被咬伤了。
扑打的声音惊动了王浩,王浩出门一看,发现是杨林,非但没有制止,反而急忙回房间。
此时杨林爆发了心中的小宇宙,将两条狗打退,然后闯入王浩的房间,果然发现衣衫不整的妻子胡小丽。
怒火攻心的杨林立刻拨打了110。
民警到来之后,发现杨林双腿鲜血直流,赶紧将杨林送去医院急救。
杨林在医院整整住了两个星期,花了医疗费3万元。杨林非常的生气,王浩不仅给自己戴了绿帽子,而且自己的腿也被他家的狗咬伤了,但王浩不仅不道歉,也没有赔偿医药费。
忍无可忍的杨林一纸诉状,将王浩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浩赔偿3万元的医疗费。
双方在法庭上,唇枪舌剑,针锋相对,互不相让,各自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和理由。
1、杨林是这样说的:
第一,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杨林气愤的说,自己被王浩家的咬伤了,那么作为狗的主人,王浩当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杨林气愤的说,自己双腿被王浩家的狗咬伤了,在医院住了两个星期,花了医疗费3万元,所以王浩应当赔偿自己。
2、可王浩却是这样辩驳的:
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王浩辩驳说,杨林凌晨1点左右竟然翻墙而入,侵犯了自己的住宅,自家的两条狗以为是坏人,所以咬伤了杨林。
杨林本人有过错,自家的两条狗是在正当防卫,自己没有追究杨林非法侵入自己住宅的法律责任,已经是宽宏大量了,现在杨林竟然要自己赔偿3万元医药费,简直是恶人先告状。
3、一审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杨林也有过错,就算妻子胡小丽出轨,那么杨林也不应当在凌晨1点多翻墙而入呀,可以拍门,叫他们出来。
虽然王浩家的狗不明就里咬伤了杨林,但是因为王浩不遵守社会公序良俗,勾搭有夫之妇胡小丽,王浩也有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所以,一审法院认定,王浩承担20%的次要责任,需要赔偿6000元。
这个结果两人都不服,杨林认为赔的少了,王浩认为一分钱都不用赔,所以两人都上诉。
但二审法院却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留守妇女特别的难,但也应当忠于爱情,应当相互忠实。如果不爱了,可以离婚,但绝对不能去偷人。(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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