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余华,一女子已婚,外出务工。凌晨4点左右,身体不适,打电话约男友到宿舍见面。男友在宿舍待了两个小时离开。后来男友拨打八次电话给女子,但一直无人接。当天中午,女子的同事来到宿舍,发现女子死在厕所的马桶上。警方介入,通过调查得出结论,女子因为宫角受孕导致子宫破裂出血而亡。女子丈夫大怒,一纸诉状起诉女子的男友,要求男子赔偿102万元。最后,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案例来源:浙江省永康市法院)
胡小丽肚子疼的难受,她拿起电话拨打了男友杨大勇的电话号码。
“大勇,我肚子难受,你赶紧来我宿舍一趟。”胡小丽艰难的说出这几个字,已经是累得气喘吁吁了。
“好的,我马上就来。”睡眼惺忪的杨大勇满口答应,一看时间,是凌晨4点左右。
杨大勇三下五除二,穿好衣服跑下楼,拦了一辆跑夜班的出租车。
很快杨大勇就来到了胡小丽的宿舍门口,敲门,胡小丽开门,杨大勇进入。
看到男友杨大勇在身边,胡小丽顿觉好了一点。不料杨大勇竟然与胡小丽发生了亲密的关系。
杨大勇足足在胡小丽的房间里待了两个小时左右,眼看凌晨6点左右了,要上班了,所以胡小丽打了一辆出租车,送杨大勇先去百货公司上班。
6点36分,杨大勇开始给胡小丽打电话,一连拨打了8次,但无人接听,杨大勇以为胡小丽正在睡回笼觉,所以不在意。
然而直到当天中午,胡小丽也没有出现在百货公司,胡小丽的同事很奇怪,因为胡小丽平常是一个守时的人。
打胡小丽的电话又没人接听,所以胡小丽同事来到胡小丽的宿舍查看。
当看到胡小丽死在厕所马桶里,胡小丽的女同事当场吓坏了,过了好一会儿,才想起拨打报警电话。
警方迅速介入,很快胡小丽死亡的消息迅速的传遍了百货公司,杨大勇自然也知道了。
杨大勇简直难以置信,眼泪忍不住的流,回想起了与胡小丽的点点滴滴往事。
原来胡小丽已经结婚了,有丈夫而且还有两个女儿,但是胡小丽与丈夫感情不和,丈夫经常打胡小丽,所以胡小丽就外出务工,来到了这家百货公司上班。
杨大勇和胡小丽是同村人,听说了胡小丽的遭遇,非常同情胡小丽。渐渐的与胡小丽越走越近,两人就在一起了。
胡小丽住单位的宿舍,杨大勇经常会买好吃的给胡小丽,对胡小丽嘘寒问暖,胡小丽在杨大勇这里感受到了久违的温暖。
想不到,就这样天人永隔了,杨大勇悲从心中来,放声嚎啕大哭。
毕竟纸包不住火,很快杨大勇就被警方请去问话了,因为杨大勇与胡小丽的特殊关系被警方发现了。
当得知胡小丽已经怀孕两个月,杨大勇惊愕的说不出话,因为他根本不知情,胡小丽也从没有跟自己讲过。
为了证明自己没有加害胡小丽,杨大勇将自己与胡小丽的交往过程全部如实交代了。
后来警方通过鉴定发现,胡小丽的死亡原因是因为宫角受孕造成子宫破裂大出血死亡。
至于为什么会子宫破裂?很有可能杨大勇与胡小丽发生了亲密关系导致的。
这时胡小丽的丈夫林大伟却愤怒了,杨大勇不仅给自己带了一顶绿帽子,而且还造成了自己妻子胡小丽的死亡,忍无可忍,林大伟要求杨大勇赔偿102万元。
杨大勇认为要价过高,不同意,而且自己也赔不出那么多钱。杨大勇拿了3万元准备私了,但林大伟接下了3万元,却不同意私了。
很快杨大勇就接到了法院传票。
在法庭上,双方针锋相对,各自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和理由。
1、林大伟是这样说的:
第一,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林大伟说,杨大勇违背社会公德,与妻子胡小丽有不正当的关系,导致自己妻子怀孕,而后子宫破裂出血,所以,杨大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杨大勇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102万元。
2、杨大勇是这样辩驳的:
第一,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杨大勇辩驳说,林大伟对胡小丽不好,一直家暴胡小丽,才导致胡小丽外出务工的。现在他们正在打第二次离婚官司。他们之间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所以自己与胡小丽的关系,并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第二,自己并不知道胡小丽怀孕了,所以自己没有过错。
第三,自己已经赔偿了3万元,足够了。
3、法院最后是这样判决的: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人都是成年人了,发生亲密关系是两人你情我愿的事情。所以双方都有责任。
案发当天杨大勇与胡小丽发生亲密关系,很有可能是导致胡小丽子宫破裂失血死亡的诱因,所以杨大勇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所以,法院判决杨大勇只需承担42万元的30%的责任,即赔偿12.6万元。(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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