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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芜湖,一女子入职新公司后,老板以商谈业务为由,让女子来酒店开房,不料女子按照

安徽芜湖,一女子入职新公司后,老板以商谈业务为由,让女子来酒店开房,不料女子按照要求,来到酒店房间后,老板突然从背后搂抱女子,想要和女子发生关系。

(来源:红星新闻)

2023年7月6日,洪女士因为要找工作,便在朋友的推荐下,来到男子周某所在的公司面试,周某看到洪女士长相、身材、能力均不错以后,便当即将洪女士招入公司。

去公司的次日,周某便以出差为由,领着洪女士去了外地,而后又让洪女士将自己送到了酒店房间内。

洪女士准备离开时,周某以商谈业务为由,要求洪女士留下来一同洽谈。洪女士不知所以然,误以为是正常的工作流程,便留在酒店与周某同处。

这个过程中,周某突然暴露出了本色,要求洪女士与其发生关系。洪女士明确拒绝后,周某又百般威胁,以曝光洪女士隐私,让洪女士在公司待不下去为由,强迫洪女士与其发生关系。

最终,洪女士在多番拒绝未果后,被周某强迫实施了亲吻、摸胸等猥亵行为。之后洪女士趁机离去。

离开后的洪女士当即将此事告诉了自己的男朋友,在男朋友的鼓励下,洪女士选择报警求助。

然而,面对警方的调查,周某开始百般狡辩,周某辩解称:因为自己是公司老板的缘故,所以洪女士想要走捷径,索要高工资,继而故意接近自己,否则洪女士作为成年人,怎么会不知道来酒店的意思,只是因为条件没有达成,所以才虚构事实报警。

很显然,由于案发现场,只有周某、洪女士两人,所以让本案也变得扑朔迷离起来。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此事应该如何评价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也就是说,虽然周某自始不认罪,但只要其他证据能够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那就可以对周某定罪处罚。

具体到本案中,周某对与洪女士发生密切接触并不否认,所以这一事实无需证明,需要证明的是洪女士是否自愿与周某开房。

这一方面,检察机关调取了以下方面的证据,让周某的谎言不攻自破:

1、酒店门口的监控视频,通过视频比对分析发现,洪女士进入房间时心情愉悦,神情自然,出来时明显表情痛苦、神色慌张。

如果按照周某的说辞,那么洪女士在进入之前就已经做好了心理准备,自然在离开时也不会心情痛苦。

2、洪女士当时正值大姨妈期间,且没有带任何换洗的衣物,根本不具有与周某开房的动机。

3、洪女士在此事发生后,便立刻将该情况告诉了男友,如果系自愿,不可能在周某还未兑现的时候就反悔。

综上证据,已经足以证明周某存在强制猥亵行为。

最终,在铁一般的证据面前,周某自知难逃法网,便主动认罪认罚,以求对其从轻处罚。

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考虑到周某主动赔偿洪女士4万元精神损失费,且具有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法院判决周某有期徒刑6个月,周某当庭认罪服法,表示不上诉。

最后,一起非常有警示意义的案例,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评论列表

大海
大海 10
2024-04-23 09:53
把精力投到有意义的挣钱上才是每个公民应有的课程。如果谁游戏人生,人生也会游戏你的。
一生何求
一生何求 6
2024-04-26 23:45
哦,才知道刑法的证据是要排除合理怀疑就可以啊!排除法➕推理就可以定罪!罗翔老师学到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