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沙坪坝,一女子站街等业务,一男子路过询价后,两人来到女子出租屋发生了关系,可是男子却希望亲一下女子,没想到遭到了女子的拒绝,男子认为关系都发生了竟然还敢拒绝亲嘴,于是怒扇女子耳光,结果却被女子持刀捅死,事发后,女子称自己是正当防卫。
41岁的女子蒙某是广西人,租住在重庆一个出租房里,平时不爱工作的蒙某就以站街拦业务为生,事发当天,蒙某又站在路边拦业务,碰到了男子郑某,郑某询价之后,两人就一起来到了蒙某的出租屋发生了关系。
过程中,郑某希望亲一下蒙某,不料蒙某却不愿意,于是郑某直接扇了对方几耳光,打了一会之后,邻居听到响声敲门询问,郑某停手后走出房子,但是紧接着又进入房屋一脚将蒙某踢倒在地。
蒙某抓起一把水果刀刺中了郑某的胸部,郑某自己拔出水果刀后,就突然不行了,事发后,蒙某以故意伤害罪被立案调查,不过,蒙某却始终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过,最终法院认为蒙某属于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有人说,蒙某就是无罪,被接连殴打之后,郑某还将她踹倒在地,人家是不得不进行反击的,所以,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还有人说,郑某要求太过分,人家就是单纯和你发生关系,根本没有其他项目,额外要求人家肯定不愿意,也不知道郑某给人家钱了没有。
实际上,为何蒙某没有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而是被判处了刑罚。
其实,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说的很清楚,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就是说,在郑某对蒙某实施伤害的时候,蒙某是可以进行反击的,但是,如果郑某的殴打行为仅仅停留在轻微伤害,那么,蒙某的反击虽然可以致人轻伤或者是重伤,但是决不能致人死亡。
而且,在郑某实施殴打的过程中,蒙某是拿了刀具对其实施的反击,因此,蒙某持刀反击并造成了郑某的死亡,就属于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损害的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蒙某的行为就属于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防卫过当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从防卫过当的整个过程来看,防卫人虽然出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目的,但是有一定的罪过心理,在主观上对自己反击和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和结果持放任态度或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客观上防卫人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
所以,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而郑某因此失去了生命,正常的量刑应在十年以上,最终蒙某被判处了有期徒刑4年,也是考虑到了防卫过当的情节。
不过话说,蒙某和郑某的PC行为显然是违法的,就算没发生这件事情,那么,蒙某和郑某都会遭受行政处罚。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