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位父亲,带着女儿逛夜市时,突然有两个醉汉,借着酒劲骚扰女儿,父亲与对方进行理论后,两个醉汉不由分说,直接对着父亲一顿拳打脚底。
通过网传的视频可以看出,整个过程父亲一方并没有任何的过错,完全是两个醉汉肆意挑衅滋事。
4月18日,当地警方对此事进行了通报。通报中载明,两个醉汉分别为40岁的徐某辉,38岁的刘某刚。
目前,警方已依法对徐某辉处以行政拘留13日,对刘某刚处以行政拘留11日并处罚款500元。同时,徐某辉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事后,网友对此事议论纷纷,有网友表示,为警方的处理速度点赞,从快从严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也有网友称,终于不是互殴了。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此事应该如何评价呢?
首先,虽然从客观行为上来看,二人的行为与故意殴打他人的行为相类,但却不易简单的评价为故意殴打他人。
理由是在本案中,双方之间并无任何的矛盾纠纷,完全是醉汉借着酒劲,想要逞强耍恨、惹事生非,继而殴打他人,故殴打他人只能视为寻衅滋事的一种手段,二人的行为应当构成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293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其次,本案与山东济南职校生殴打醉汉案有着本质的区别,两者之间并没有参考意义,不能混为一谈。
个别网友认为,既然本案中的醉汉能够认定为寻衅滋事,那为何职校男生殴打的醉汉,不能直接类比呢?
关于这一点,我们需要明白的是,职校男生案中,双方对矛盾的升级都有过错,且醉汉被打伤住院,学生的行为正当防卫与否还存在争议,而本案父亲完全是被动挨打的一方,且对矛盾的升级没有任何过错,故两者没有任何的可比性。
最后,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对于类似的行为,一定要严惩不贷。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