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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一男子因他人欠钱不还上门讨债,对方不仅不还钱,还骂他并先动手打人。男子

江苏盐城,一男子因他人欠钱不还上门讨债,对方不仅不还钱,还骂他并先动手打人。男子报警,警方以互殴为由对其罚款500元。男子不服,将公安局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案例来源:盐城中院)

男子郭某是某村村民,早年出外打工挣了一些钱,但是因为打工不能照顾家里,孩子上学没有人接送,于是和老婆商议后决定回家创业。

郭某认为国家支持农业发展,自己以前也是种地的,现在很多人出去打工,不愿意种地,他正好可以流转过来种植挣钱,于是他承包了33亩地种植小麦。

可是因为天气和技术原因,第一年就亏了。可是因为签订是3年合同,他必须接着干。

就在这时,程某找到他说把地转包给他,不仅可以收 回原来承包地的钱,还能挣一点。郭某一听这个不错,于是同意了。

因为双方关系不错,程某表示他现在没有现金,卖了庄稼再给钱,双方签订了合同。

随后,郭某便让程某耕种土地。但是程某收货后,没有按照约定给钱。郭某多次上门讨要,程某说让等等。

可是,其他农户总是向他要承包费,郭某顶不住压力,决定再次找程某要钱。

事发当日,郭某再次来到程某家,找程某要钱,程某还是表示没钱让其再等。郭某忍无可忍,和程某发生争吵。进而产生肢体冲突。

双方厮打后,郭某准备回家,正好遇到回家的程某儿子,程某儿子知道他爸与郭某打架后,便打了郭某。

郭某报警,公安局调查后认定双方是互殴,决定对郭氏父子罚款200元拘留5日,对郭某其罚款伍佰元。

郭某认为是对方先动手,他是正当防卫,不应该处罚他,于是将公安局起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郭某陈述其诉讼理由:

1、程某是诈骗

郭某表示,程某通过欺骗的手段,在其流转的33亩土地上种植小麦,预先约定每亩每季支付450元收益,加上小麦种,合计19206元,但拖欠一直未支付。导致他无法收到款项,支付承包费。

2、处罚没有事实依据

郭某表示,他去程某家中索要欠款,程某先骂人并摔酒杯,在其毫无防备下将本人打倒在地,后被程某妻子拉开,整个过程中他没有与程某任何肢体接触,上述事实有手机录音为证,他人跑到屋外后又被程某儿子踢了几脚,后本人报警。

3、处罚不公平公正

郭某表示,公安局虽然对程氏父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却迟迟不执行,还是在他多次催促下,半年后才将其拘留。

最后郭某表示程某家的本质就是欺骗,出警警官把诈骗案认定为因债务发生的冲突,因琐事发生口角,对其作出罚款伍佰元的处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

公安局答辩称:郭某到程某家中向其索要债务,后二人产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致使程某受伤,以上事实有郭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郭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对其作出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郭某与程某因为索要债务产生纠纷,发生肢体冲突。公安局在接警后,依法出警进行了现场调查,对在场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对郭某、程某的伤情依法委托进行了鉴定并及时告知相关鉴定结果。

在对郭某陈述、程某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伤情鉴定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后,认定程某与郭某发生冲突致使郭某受伤,郭某亦造成程某受伤,故公安局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后,依法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对郭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对程某也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故公安局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量罚并无不当。

综上,郭某要求撤销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

郭某不服,提出上诉但是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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