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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男子在商场门口卖花,但是保安却用喇叭揭露了男子卖花的进价,导致男子非常

江苏常州,男子在商场门口卖花,但是保安却用喇叭揭露了男子卖花的进价,导致男子非常气愤。男子竟然带着绳子直接来到商场门口进行上吊,不料绳子突然断了。

(案例来源:后浪视频)

商场门口不断的传来了同样声音:进价一块钱,花却要卖10块钱。

原来是,保安用喇叭不断的重复播报这条信息。

保安为什么要这样做呢?原来卖花男子经常在超市门口卖花,保安可能气愤不过,所以就通过这种揭露卖花男子的进价方式,试图驱赶男子。

卖花男子不仅没有离开,反而撒泼,竟然推着凳子,拿着绳子直接来到了商场门口。

男子对着过路的行人说,我今天我就要死在商场门口,你们不要进去,谁进去谁倒霉。

说完,男子就转身,直接在商场门口挂上绳子进行上吊。

男子上吊的姿势非常的标准,不断的蹬脚挣扎,可不料没过几秒,绳子突然断了,男子直接的掉下来了,但男子的双脚可以直接够着地。男子似乎没有什么大碍。

保安不让卖花男子在商场门口卖花,似乎没有什么不对的,这是保安的职责。保安通过喇叭揭露卖花男子的成本价,也没有太多出格的地方。

可卖花男子却要在商场门口上吊,演了一出闹剧,这实在是说不过去,有违社会公德。

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卖花男子在商场门口上吊,有违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保安不让卖花男子在商场门口卖花,卖花男子如果觉得委屈,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申诉呀,或者可以举报保安,但男子却偏偏选择了一种极端的方式。

卖花男子竟然拿着绳子,直接在商场门口试图上吊,这显然违背了公序良俗。

诚然,卖花男子也是为了生活,为了养家糊口,但是在法治社会,男子应该通过各种合法的途径维权,不应该通过这种极端的方式博同情。

2、卖花男子在商场门口上吊,扰乱了商场的公共秩序,违法,需对卖花男子进行处罚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扰乱商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商场可以报警的,如果警方认定男子的这种行为属于情节较重,那么就需要对男子处以5~10日拘留,同时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警方认定属于情节较轻的,那么也需要对男子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的罚款。

3、如果卖花男子和商场达成和解协议,那么可以不对卖花男子进行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虽然卖花男子在商场门口上吊,扰乱了商场的公共秩序,需要对其进行处罚,但是如果卖花男子与商场达成了和解协议,商场表示谅解卖花男子,那么警方可以不对卖花男子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