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不厚道了!”河南邓州,14岁女孩网上认识成年男子后,在男子家中被侵犯。女孩家长报警后,男子及家属同意支付25万元补偿款并与女孩举办婚礼。女孩家长撤案后,二人共同生活两年多。可男子因病去世后,其父母却以未领结婚证、部分是彩礼为由,将女孩及其家长告上法庭,要求返还15万元。但法院最终只同意返还1.5万元,这是为什么呢?
(来源: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女孩程某出生于2006年10月份。2020年、时年仅14周岁的程某在上网时,认识成年男子李某。
二人聊了一段时间后,李某邀约程某到其家中玩耍,程某当时年纪小、没有任何防备,很快就同意了。
可程某万万没想到的是,其来到李某家中后,却在不同意的情况下,被李某侵犯了。
程某父母得知实情后,第一时间报警处理。
李某得知此事后,找亲戚到程某家中求情,并以愿意补偿25万元、“娶”程某为妻为条件,让其撤案。
程某父母同意了,但要求按照农村风俗举办“婚礼”。
2021年4月,李某与程某父亲签订了一份补偿协议。
内容大意为:李某支付程某父亲25万元;若因李某原因造成该婚姻无法维持,25万元不予退还;李某应在协议签订后两天内全额支付、十天后举办婚礼。
虽然李某按时支付了25万元,并如期按照农村风俗与程某举办了“婚礼”,但当时程某才15周岁,二人因年龄原因未能办理结婚证,只能先一起共同生活。
李某及其家人都以为,2026年10月、程某年满20周岁时,就能名正言顺与其到民政局领取结婚证。
可意外和明天到底哪一个先来,没人能知道。
2023年8月3日,李某因患急性心肌炎不幸去世。
李某去世后,程某悲痛欲绝,毕竟二人已经共同生活两年多了,且办丧葬事宜时,其也是以“妻子”身份参加了各种仪式,送了李某最后一程。
虽然与李某共同生活了两年多,但二人没有领结婚证,且当时程某也还没满18周岁,人生之路还长,其没有理由继续留在李某家中。因此,在办理完李某的丧葬事宜后,程某就被其父母接回家中生活。
可李某父母却对此耿耿于怀,并于2024年初,以协议内容是买卖婚姻,应当认定为无效的为由,将程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其中15万元。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的。
李某父母的意思是,当时程某才14周岁,可协议内容约定其与李某“结婚”,该约定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协议不受保护。但考虑到双方已经同居两年多,故仅要求返还15万元。
但程某父母叫来当年出面求情的亲戚出庭作证,并向法院提交证据,拟证明25万元是李某当年侵犯程某的补偿款,且已经同居生活两年多,系因李某患病死亡结束同居生活的,故主张其没有返还的义务。
可李某父母这时又改口称,协议中并没有清楚载明补偿款金额,其认为15万是彩礼、10万是补偿款。
《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双方未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情况酌情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据此,李某父母主张未登记结婚、其支付25万(包含彩礼)后导致生活困难,且双方签订的协议具有买卖婚姻性质,系无效协议,故应返还15万元。
那么法院最终会怎么判呢?
首先,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具体到本案中,李某侵犯程某后,程某父母报警。双方通过亲戚说情并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补偿协议的。
该协议系具有人身关系的协议,虽然签订协议时程某系未成年人,但有其法定监护人在场见证,双方是在自愿情况下签订的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就补偿内容方面,该协议为合法有效。
其次,李某支付补偿款后,程某父母撤案,双方均已按协议履行。
现李某父母主张双方系买卖婚姻,协议具有胁迫性质,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并退还该补偿款,但其陈述与协议约定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事实相矛盾。
最后,李某父母主张25万元中有部分是彩礼,但其未能举证证明,故应当承担不能举证的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即便25万元中含有部分彩礼款,但李某作为一名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举办婚礼并同居生活两年多,存在较大过错,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
且其父母现在要求返还部分款项,不符合公序良俗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但考虑到李某父母因儿子已死亡,其生活困难,故其请求可以酌情予以考虑。
综上,法院酌情判定程某父母返还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