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吓人了!”重庆,一孕妇行走单轨3号线南坪站2号出入口时,不幸被上方的装饰石砖脱落砸中。孕妇被石砖砸中后,当场倒地不起、目击者称孕妇疑似后脑勺流了很多血。事发后孕妇被送往医院抢救。事后轨道交通工作人员回应称,事发地点不是他们的管理范围、具体情况不了解。据了解,事发地点疑似是某商场的管理范围,商场工作人员回应称:“正在处理此事、伤者没事、只是皮外伤!”但孕妇的家属却声称:“孕妇的情况不太好,心跳停了两次,还在抢救当中,腹中胎儿的情况还不确定!”
(来源:封面新闻)
网友们表示:“那到底是谁家的管理范围?别推卸责任啊!”、“都砸成这样了,还是名孕妇,这叫皮外伤、人没事?太不负责任了吧?”、“公共场所砖块掉脱,必须要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太吓人了!”
那么法律上讲,孕妇或其家属应当如何维权呢?
首先,不论管理者是轨道交通公司还是商场,其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均对其管理或者经营的范围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一点没有异议。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商场、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总而言之,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有义务通过日常检修等方式发现问题,并及时排除危险,否则,就要为自己的管理过失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其次,如果不是正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那么就肯定是管理者一方的责任。但孕妇或其家属应当举证证明其被侵权的事实以及其具体受到的经济损失。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然,孕妇被侵权从目前的情况来判断是证据确凿的,因此,家属只要举证证明孕妇因被脱落砖块砸中后的具体经济损失即可,至于管理者到底是轨道交通公司还是商场,家属不必担心。即如果非要扯皮,那么就一起告上法庭,让法院来确认赔偿主体。
最后,法院经审理查明并确定承担赔偿主体后,赔偿主体就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当然,以上是管理过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如果是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那就另当别论了!
还有网友表示,公共场所出现这种问题的危害性极大,必须要处罚相关责任人,不能仅仅是民事侵权责任,否则起不到警示作用!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