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男子在大学校园里遛狗,但没有牵狗绳,一名大学生好言提醒。不料男子竟然恼羞成怒,不仅辱骂大学生,而且还用皮带抽大学生。
(案例来源:河南商报)
网传视频,一名男子在大学校园里遛狗,但没有牵狗绳,一名男大学生看不下去了,便好言提醒,不料却遭到了男子的辱骂和殴打。
男子威胁大学生,说要踹死大学生,可大学生却双手举起来,表示自己没有动手骂人,也没有动手打人。
男子辱骂大学生,嫌大学生多管闲事。大学生骂不还口。
可男子却还不解气,竟然用皮带抽大学生。一边抽打一边说,看我不捶死你,幸好被旁边的人拉开。
这名男子的丑态被人拍成了视频,上传到网络,一石激起千层浪,让很多网友纷纷谴责男子的行为。
同时很多网友纷纷艾特武汉警方,希望武汉警方能够看到此视频,并且秉公办理。
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男子在大学校园遛狗不牵狗绳,违背了社会公德。
民法典第1251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男子有饲养狗的自由,但是男子在大学校园里遛狗不牵绳,明显是违背了社会公德,妨碍了大学生的正常生活。
大学生看不惯男子的这种行为,所以好言相劝,但男子却恼羞成怒,不仅辱骂男子,而且还用皮带抽打大学生,那么这名男子涉嫌违法了。
2、男子殴打大学生,违法,需对其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男子因为大学生劝其遛狗需要牵狗绳,男子恼羞成怒,用皮带抽打大学生,那么男子涉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需要对其处以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的罚款。
同时男子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大学生可以要求打人的男子赔偿。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大学生被打了,那么大学生需要去医院接受检查,肯定需要支付医药费。同时大学生去医院,肯定要支付交通费。
总之,大学生的一切的必要的合理支出都可以要求打人的男子赔偿,因为打人的男子具有重大的过错,打人的男子侵权了,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