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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怀化,一男子与妻子离婚后,妻子直接背着男子,将孩子的姓给改了。男子遂以此为由

湖南怀化,一男子与妻子离婚后,妻子直接背着男子,将孩子的姓给改了。男子遂以此为由拒付抚养费,不料却被前妻告上法院!

(来源:潇湘晨报)

早些年,男子谭某与妻子李某结为夫妻关系后,育有一个孩子小谭。后来因为二人之间的夫妻关系破裂,双方也不得不选择离婚。

离婚时,二人约定小谭由妻子李某抚养,谭某每月支付固定的抚养费。刚开始,谭某每月都会指定时间将抚养费打过去,毕竟虽然离婚了,但孩子还是自己的

可在打了一段时间后,谭某却意外的发现,孩子小谭的名字竟然变成了小李,愤怒的谭某当即找到前妻李某对峙,但李某毫不相让,直言孩子既然判给了自己,那自己就有权利决定。

双方起了争执以后,谭某一气之下,直接开始拒绝打孩子的抚养费。李某多番索要未果后,一纸诉状将谭某告上了法院。

事后,网友对此事议论纷纷,有网友表示,李某改孩子姓不经过谭某同意,那么凭什么要求谭某支付抚养费;也有网友称,无论改不改姓,双方之间的血缘关系改变不了,所以谭某必须支付抚养费。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此事应该如何评价呢?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也就是说,虽然谭某与李某已经离婚,但无论是二人中的哪一人,与孩子的关系都不会改变。现在既然李某抚养孩子,那么谭某当然有义务支付必要的抚养费。

那么这里就涉及到一个问题,李某在擅自变更孩子姓氏的情况下,双方之间的抚养关系是否中断了呢?

显然是没有中断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9条规定: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意思就是说,虽然孩子随父姓、或者随母姓都符合法律规定,但如果一方擅自改名的话,另一方是有权利要求恢复的。

所以在本案中,谭某不得因此拒付抚养费,但却可以要求李某恢复孩子的姓氏。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谭某履行抚养义务,补偿拖欠的抚养费等费用共计18521.98元。至于更改孩子姓氏一事,谭某可另行到公安机关申请恢复姓氏。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