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子和丈夫离婚,独自把儿子养大,她要儿子刻苦学习,还让他出国留学。儿子学成归来,女子拿出370万元,给他买了婚房,房产证写了儿子名字。谁知儿子结婚以后,不管自己妈,只和媳妇亲。一次矛盾后,儿子媳妇直接搬走,三年都不搭理母亲,儿子扬言要卖掉房子,要把她赶走,女子一气之下,把儿子告到法院,要求儿子归还自己的370万购房款,儿子拒绝,说房子是母亲赠与,不能撤销,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北京东城法院)
儿子终于留学归来,一下飞机,王英一眼看见孙伟,张开双臂,飞奔上去,她一把抱住儿子,泪水夺眶而出。
这是自己的宝贝,想当年,王英与丈夫离婚,坚决要了儿子的抚养权,前夫直接消失,根本不给孩子花钱。
王英不怕,她有儿子,就有希望,起早贪黑的做生意挣钱,她要儿子好好读书,只有知识才能让命运改变。
转眼孩子长大,王英打算让他出国,留学需要四年,虽然心里不舍,为了儿子的前途,王英强忍下心中的苦楚,把儿子送上了飞机。
自打儿子离开,每过一天,就离儿子归来更近了一日,盼星星盼月亮,终于熬过了四年。
这四年,王英更是使劲挣钱,她人又聪明又能干,几年的时间,拼下了几百万的资产。
就等儿子回来,买上一套大点的房产,再给儿子娶个媳妇,这日子才算圆满,自己也算完成任务,以后就会跟着儿子享福。
终于盼到孙伟归国之日,王英早早来到机场,踮着脚尖,往远处看,她的眼神充满光亮,这就是开头的一幕,儿子终于出现,王英冲上前去抱住儿子大哭起来。
王英拉着儿子四处看房,有了房子才会有了媳妇,也就有了孙子。
王英越想越美,没过几天,就定下了一套370万的大房子,房产证写上了儿子的名字,这套房子就是为儿子买的婚房。
儿子逐渐安顿下来,找好了工作,按部就班,谈了恋爱结了婚,王英和儿子媳妇一起住了进来
婆婆不是亲妈,儿媳不是亲生,婆媳矛盾,经常发生。儿子的态度,始终站在媳妇一方,王英认为,儿子这是娶了媳妇忘了娘!
一次婆媳又闹了起来,儿媳刘佳,再也不想和婆婆住在一起。
刘佳撺掇老公,夫妻一起搬走,远离王英,再也不想和婆婆说话。
王英以为这是赌气,气消了自然就会回来,谁知儿子三年不归,他怕母亲纠缠,还把王英拉黑,王英没有丝毫办法。
孙伟一走三年,和媳妇生下女儿,转眼女儿三岁,到了上幼儿园的年龄。
想要上学,就要有自己的房子,孙伟一想,反正母亲买的婚房在自己名下,把房子卖了,重买一套,这样就有了自己的住房,孩子上学也有了着落。
孙伟不想面见母亲,他找到姥姥,让姥姥给母亲传话。他让母亲限期搬走,不然就要告到法院!
王英直接气炸,房子可是自己起早贪黑,一分一厘赚来的,那370万元,都是自己的血汗钱。
自己养大的儿子是个白眼狼,有了媳妇忘了娘,儿子对母亲如此绝情,把母亲的付出当成理所当然!
王英一阵苦笑,房子一旦卖了,自己就要流落街头!
王英想了几天,既然儿子坏了良心,那也别怪母亲心狠,王英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孙伟归还自己370万的购房款。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王英提出,当初自己给孙伟买房子时候,孙伟已经成年,作为母亲,把他养大,供他读书,已经尽了抚养义务。
《民法典》第26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孙伟成年后,自己对他已无义务,
孙伟是自己儿子,当时没让他写借条,但是存有转账记录,还有以前的聊天记录,可以证明,这笔钱是自己借给孙伟的。
《民法典》第675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所以,王英认为,自己可以随时要求儿子给自己还款。
2、孙伟大言不惭,说370万不是母亲的借款,是母亲赠予自己的,房子买完,就是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不可能再给予撤销。
《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3、法院认为,王英既然说是借款,那就拿出证据来。
谁主张谁取证,王英拿出了买房时的转账记录,还有姥姥和孙伟之间的聊天记录,孙伟的确承认是借了王英370万元。
《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院提出,既然孙伟说母亲是赠与了自己370万,但他却没有证据。
法院宣判:370万属于借款,孙伟限期必须归还!
(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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