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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周口,一男子与女子订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和要求解除婚约并退还彩礼22万。女方表

河南周口,一男子与女子订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和要求解除婚约并退还彩礼22万。女方表示男方提出解除婚约,造成女方精神损害,不愿退还彩礼。双方协商未果,男子将女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案例来源:周口中院) 男孩李明大学毕业后,经过几年在大城市的打拼,年龄越来越大,但是事业没有任何进展。父母趁李明回家过年时找人介绍了邻村女孩王丽。 第一次见面后,双方感觉不错,于是在媒人的催促下选择了在年初十订婚。订婚之日,李明按照女方要求拿出彩礼188000元,并送“四金”金首饰,同时还根据当地习俗支付了金猪钱、白糖钱以及见面礼等合计价值22万元。 然而,在此后半年的相处过程中,李明渐渐发现他和王丽的性格并不合适。他们经常为一些小事争吵,而且很难达成共识。经过深思熟虑,李明决定解除婚约。 当他向王丽提出这个想法时,王丽却表示不同意返还彩礼。她认为男方解除婚约给她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导致她情绪低落,必须去医院治疗才能恢复,不愿意返还彩礼。 双方为此多次沟通,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无奈之下,李明决定将王丽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女方归还全部彩礼。 1、解除婚约是保护双方的权利 《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这就说明,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法律赋予的直接同公民人身相联系的基本权利。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且意思表达真实,不容许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强迫、欺骗或者乘人之危,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予以强迫和非法干涉,同时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李明表示,根据上述规定结婚自由,他与王丽虽然已经订婚,但是双方性格不合,三观不同,如果结婚将会导致一生的不幸福,现在解除婚约对是双方最佳的选择。 2、退换全部彩礼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了三种可返还情形:(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李明表示,他和王丽之间交往仅仅半年时间不到,而且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这些彩礼全部是父母借来的,他们家因此背上了巨额债务,如果不予返还,他家生活将无以为继。 最后,李明认为,王丽和他交往之初,他就发现其精神有问题,经常大吵大闹,导致双方无法正常交流,这也是他坚决解除婚姻的原因。 现在女方家人认为是他提出离婚后,女方精神压力大致其精神出现问题,完全是无稽之谈,目的就是想不返还彩礼。

综上,根据以上事实归还彩礼不仅有法律依据,也是法律公平公正的体现,请求法院判决王丽返还全部彩礼22万元。 随后,李明提供了彩礼支付的相关证据。 而王丽则强调了男方解除婚约给她带来的心理压力和身体上的不适。她出示了医院的诊断证明,证明自己确实需要治疗。 一审法院认为,男方交给女方的彩礼是以结婚为最终目的,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双方解除婚约后,一方要求返还彩礼款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合乎情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李明与王丽未办理结婚登记,王丽应当返还收取的大额礼金。关于礼金金额认定。 李明2023农历正月初十按当地习俗到王丽家压帖定媒给付王丽方订婚礼金188000元,属于应当返还的礼金; 李明给付王丽的黄金饰品四件,王丽应予返还。可是李明主张的金猪钱2000元、白糖钱2000元、见面礼6000元、礼品及交往期间的微信转账3000元属于赠与,其返还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因本案婚约的解除,对王丽造成一定的感情伤害,应适当减少礼金返还的金额。根据本案实际,本院酌定由王丽返还原告黄金饰品四件及礼金140000元。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王丽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李明“四金”及彩礼礼金140000元;驳回李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明认为王丽应该全部返还,于是提出上诉。但是二审法院依然认可李明解除婚约对王丽造成伤害需要治疗的意见,判决维持原判。 也及时说,李明虽然解除了婚约,但是只拿到了14万彩礼和价值4万元的四金,损失了4万元。 大家对此事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