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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一男子和女子在出租屋里发生了关系,三个月后,女子报警称自己被侵犯,而男

浙江杭州,一男子和女子在出租屋里发生了关系,三个月后,女子报警称自己被侵犯,而男子则否认是强行的,并称两人是情人关系,事后还给女子充过100元话费,于是拒绝认罪,那么,法院会怎么判?

男子方某是一家保险公司的厨师,何女士是这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因为何女士经常到餐厅吃饭,就这样认识了方某。

事发当天下午,方某和何女士在自己的出租屋里发生了关系,事发后,何女士洗完澡离开了方某的家,后来两个人也一直有联系,可是,让人意外的是,三个月之后,何女士却选择了报警称自己被侵犯。

于是方某被警方抓获归案,随后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方某不服提出了上诉。

方某表示,两个人实则是情人关系,而何女士已经结了婚,两人发生关系后3个月,何女士才选择了报警,是因为她的丈夫在她手机里发现了自己发给何女士露骨的信息,何女士为了挽回婚姻被迫报警的。

而且,事发后,自己还给何女士充了100元的话费,她也没有不接受,这显然不符合常理和一般人的认知,自己在归案后,自己为了双方家庭,才做出了不真实的供述,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是违背了何女士的意愿,强行与之发生关系,因此,方某请求法院认定自己无罪。

可是,检方对此却不认可,提出了反对意见。

检方认为,两个人就是同事关系而已,而且那天也是两个人第一次发生关系。两人除案发这次外没有发生过关系,也没有一起单独外出吃过饭,事后除通过发100元红包外无其他经济往来,相反何某对方某的纠缠始终不予回应,明显存在逃避,这些情况均不符合情人关系的常理和现象。

在方某的笔录中,方某三次供述了自己有罪的事实,而且有详细过程,全程有同步录像,能够和被害人陈述相佐证。

方某作为一个正常男人,在侦查人员明确告知其涉嫌犯罪及拘留依法应当通知家属的情况下,对于有罪就要被追究法律责任是有认知的,不可能违背事实做有罪供述。

另外,常理上讲,非本身所经历之事,相关描述是不可能高度一致的。

受害人事后顾虑颇多未及时报案和声张的行为和心理本是其性格使然,所以,方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方某多次做出有罪供述,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知道可能得后果,而其供述的内容,和受害人陈述高度一致,主要内容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犯罪事实的发生,因此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人的陈述与供述之间虽有个别枝节出入,但综合审查全案证据,尚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据此,法院认为方某采用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驳回了上诉,维持了一审原判。

———————————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评论列表

肥肥的兔子
肥肥的兔子 6
2024-04-12 10:58
你说是强行的,拿出证据来,都不用举证了吗,直接靠编?瞎扯淡
用户10xxx44
用户10xxx44 5
2024-04-12 10:15
不是你做的,你为什么要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