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男子 发现15岁儿子长得不像自己,心生怀疑,就偷偷做了亲子鉴定。结果儿子生父竟是妻子同事。他愤怒地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22.6万抚养费,赔偿 18万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判赔6.8万抚养费,5万精神损害金。二审却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吉林四平市中院)
王军看着亲子鉴定,狠狠地把拳头砸向桌子。
他虽有怀疑,但是真等看到这份亲子鉴定后,他还是忍不住想骂娘。
他一直信任的妻子,不仅婚内出轨,怀上别人的孩子,还让他抚养这么多年。他一直视若珍宝的儿子,竟然不是亲生。还有比这更讽刺的吗?
2001年,他和高月结为夫妻。婚后日子虽然温馨,但美中不足的是,他们结婚后。高月始终没有怀孕。
为此,父母没少催他们去看医生。可王军认为,只要夫妻两个感情好。孩子的事,随缘就好。
值得庆幸的是,结婚四年后,高月终于为他生下一个大胖小子。
王军抱着这个姗姗来迟的儿子。内心那根被叫做父爱的弦被深深拨动。
此后,他一改之前大手大脚爱花钱的毛病,每次买东西都是先想着给儿子买。
为了多挣钱,他甚至主动提出加班。
节假日,他会带妻子和儿子出去游玩。
他为儿子买了很多绘本,每晚给儿子讲故事,让孩子在听故事的过程中进入梦乡。
可,随着儿子渐渐长大, 邻居们的议论声越来越多。
最初他不以为意,到后来,他也发现了不对劲。儿子小博不论从长相还是身高,没有一个地方随他和高月的。
猜疑的种子一旦种下,就会在心里生根发芽。
王军很痛苦, 他被孩子的身世折磨的夜不能寐。
他在痛苦中纠结多日,最终做出一个决定。2020年,他悄悄委托鉴定机构。对他和儿子做了亲子鉴定。结果证实了他的猜测。
他拿着亲子鉴定书。在小公园里转了一圈又一圈,直到把自己走得精疲力尽。
晚上回家,他看到高月,再也难言心中的恶心。两人很快办了离婚手续。
但没多久,他就听到一个传闻。小博的生父是高月的同事杨海。杨海和小博已经做过司法鉴定,证实是亲生父子。
王军心里憋屈的怒火终于爆发。妻子婚后出轨,生下他人的孩子,却又隐瞒自己。
这15年来,他把小博当成自己的亲生儿子,付出经历和金钱。如今这样离婚,太便宜他们了。
于是王军一纸诉状把杨海告上法庭,要求他返还22.6万抚养费,并赔偿18万精神损害抚慰金。
1、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这里的父母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生父母。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养父母和继父母。
本案中,小博不是王军的亲生儿子。可王军却尽到一个父亲的义务。
因为杨海和高月的隐瞒,让王军承担了不该承担的抚养义务,不但因此造成财产损失,也给王军身心和精神都造成双重伤害。
因此,对王军的请求予以支持。
最后,法院酌定判决:判决杨海支付给王军6.8万抚养费。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审判决后,王军不服,提出上诉。
2、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首先,高月和杨海明知小博不是王军亲生,却选择隐瞒,让王军他抚养孩子。而杨海自己,则逃避抚养。构成欺诈性抚养。
因此,王军有权请求孩子生父返还已支出的抚养费。
其次,杨海的行为,侵犯到王军的人格权和配偶权。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杨海不顾高月已婚的事实,不顾王军作为丈夫的尊严,不仅发展为情人,还婚内生子。其行为,侵犯到王军的配偶权和人格权,杨海和高月的行为,令人发指。
最后,杨海理应给与王军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也就是说,只要有人就生命健康权等收到侵害,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都应该受理。
具体到本案中,杨海和高月,不仅侵犯到王军的名誉权,配偶权,还侵犯到王军的人格尊严权。
我们生活在社会中,每个人都是有社会属性的,高月和杨海的行为,不仅给王军带来内心和经济上的创伤,更有来自外界的诋毁和讥讽。
而这一切,都是杨海和高月带给他的。因此,他们理应为此承担责任。
综上,二审判决:判令杨海在判决生效期间,返还王军10万抚养费,并给付5万精神损害抚慰金。
有人说,王军抚养了小博15年,付出了多少,最终得到15万,他还是受伤害最大。应该对高月和杨海给与一定的惩罚。才能起到震慑作用。
高月放着好好的日子不过,婚内出轨,还敢生下情人的孩子,而她竟然利用老公对她的信任,让老公把她情人的孩子当做亲生的养。
高月如此没底线,不知她未来有何面目面对她的儿子?
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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