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孝感,35岁女子在医院做电子肠镜检查时,突然闯进来一名男患者。女子因为下身没有穿衣服,羞怒不已,事后要求医院赔偿8000元精神损失,遭拒后先是报警,未果后又将医院告上法院。法院这样判!(来源: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事发当日,35岁女子魏某感觉身体不适,前往当地一医院做检查。
医生在给魏某进行电子肠镜检查时,突然闯进来一名男患者,因为隐私部位暴露,魏某羞怒不已,虽然男患者及时退出房间,但是魏某认为医院管理存在问题,于是便要求医院赔偿自己8000元精神损失费。
因为多次协商,医院都不愿意赔偿,魏某便报了警。
报警后,警方了解情况后组织双方调解,医院仍不愿意赔偿,魏某随后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除了要求医院赔偿自己8000元精神损失费,并要求,医院向自己瑞赔礼道歉、对消化内科做出通报批评。
法庭上,魏某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并怒斥医院魏某在事发后,消极应对,态度恶劣。并认为:
第一、医院违反医疗机构诊疗规范,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患者隐私,应当对消化内科做出通报批评。
第二、在此事件中,自己本就内心和精神受到严重伤害,医院又拒不配合调查,自己为了取证,又不得不向不同对象描述此事,造成多次打击。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为了证明自己所言属实,魏某提交了警方出具的出警证明,事后与医院相关人员的通话录音等。
面对魏某的控诉,医院辩称:
第一、事发后,医院一直希望能够协商处理投诉,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并不存在魏某所述态度恶劣和不处理等问题,只是处理结果没有达到魏某的预期。 第二、医院对待投诉的处理态度如何,也不是本案中法院必须审查的案件事实。
第三、医院不是侵权责任主体,本案是人格权纠结,不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举证责任和义务在魏某。
第四、警方出警证明只是事后魏某报警时的自我陈述,医院对魏某进行身体检查是正常的诊疗行为,在操作过程中有规范流程和保护患者隐私的措施,
即便真如魏某所述,有男性患者意外闯入,医院也只是未尽到注意义务,而不是侵权责任方。
第五、通报批评的诉讼请求属于行政处理范畴,不属于民事案件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请求法院驳回魏某的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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