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速公路上,一位大哥抱着个铁箱子,一脸兴奋地走着,嘴里还嘟囔着:“雷达哎,这玩意儿真有意思。”交警看见他,就问他:“你知道这是个什么东西吗?”
这位大哥低头看了一眼铁箱子,高兴地回答:“是不是雷达啊?我捡的。”交警一脸无语地看着他:“你知道是雷达,你还抱着它?这是测速用的,你拿这个干什么?”
这位大哥一听这话,就不高兴了,气愤地反驳:“我在路边捡的,又不是偷的。”交警无奈了:“这是交警放在那里测速用的,故意放在那里的。放这个的交警还在服务区呢,他在那里等着你呢。你抱着吧,抱着给他送过去。走,抱着到服务区走。”
这位大哥一听这话,立马软了下来:“测速用的?那个我不知道啊!”随后,对着交警拱了拱手,转身就跑。
首先,我们要明确《民法典》等法律对于这类事件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本事件中,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拿走交警放置的测速设备,明显构成了对公共财产的侵害,同时这种行为也妨碍了交警的正常执法,因此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接下来,我们进一步分析当事人触犯的法律构成要件。首先,当事人必须实施了拿走交警测速设备的行为,这构成了对公共财产的侵害。
其次,这种行为必须是有意的,也就是说当事人明知道这是交警的设备而仍然拿走;最后,这种行为必须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即妨碍了交警的正常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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