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北,一女大学生在校外租了一间房,后对房子不满意,在给房东还钥匙时,房东欲强行与其发生关系遭拒。公诉机关认为房东构成强奸罪,但男子直呼冤枉,表示自己身体抱恙,如何发生关系呢?
小彭是一名在校大学生,事发当时,她准备和男朋友一起在校外租房,于是,二人通过网上租房平台,了解到房某有一套单间意欲对外出租。
当天下午,她和男友看完房后,觉得各方面都比较满意,房租价格是500元/月,押一付三, 随后,小彭给房某交付了100元押金,并拿走了租房的钥匙。
次日,小彭和男友考虑到租房子一次性需要交1600元的房租,且房子离其学校比较远,两人 一商量,决定退租。
这时,房某表示,退租后押金不能退还,还要交回钥匙,于是,小彭便独自一个人前往房某家归还钥匙。
不料,当房某见到小彭后,给小彭搬来凳子、拿来酒、小菜,并要求小彭和他一起做直播,小彭没多想,便和房某边吃饭边聊天。
当听完房某的赚钱计划后,小彭对此并不感兴趣,但出于礼貌问题,她只能点头敷衍。一段时间后,小彭实在听不下去了,于是准备和房某告别离开,但房某并没有要小彭走的意思。
除此之外,房某还对小彭的男友一顿诋毁,并希望小彭做他的女朋友,小彭不肯,房某便对小彭实施了不轨行为。
后小彭借着上厕所的功夫,赶紧给男友和同学发了求救信息,警方到来后,立即将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房某抓获。
经对房某的血液进行检测,发现两人还未发生关系。
公诉机关认为,房某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6条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房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然而,房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意见,其辩称其没有威胁、恐吓被害人,其没有强迫小彭关闭手机,也没有强迫小彭脱衣服。
更何况,由于自己身体有病无法生育,不具备男性功能,无法和她人发生性关系,因此,其不构成强奸罪。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如何评价此案呢?
根据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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