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延安,一女子因为索要工资及工伤赔偿到单位找人协商,被公安局以扰乱单位秩序为由行政拘留十日,女子不服,将公安局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案例来源:延安市中院)
女子乔某是公司职工,在一次工作过程中被机器伤到了手,失去了两个手指,后经认定为工伤,但是公司没有给其缴纳工伤保险,只能公司赔偿。
但是公司仅仅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并未给予任何赔偿。而且认为她手残疾不适合工作,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可是未足额结清工资。
乔某多次找公司负责人,要求足额发放工资,并再给一部分工伤补偿,但是均未如愿。
事发当日,乔某和丈夫再次来到单位,准备进入厂区正门找领导解决问题。厂区保卫人员袁某上前劝阻,乔某和丈夫 没有理他直接t进入厂区办公楼二层,要求见公司领导,工作人员告诉他们领导不在,
每次来领导都是避而不见,明显是故意为之,乔某夫妇忍无可忍,大声要求工作人员让领导出来。可是无论她怎么说,就是见不到人。
无奈之下,他们两人只好回家。
没想到,公司报警了。派出所经过调查,认为乔某的行为构成扰乱公司工作秩序,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日。
乔某不服,将公安局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处罚。 在法庭上,乔某陈述她的诉讼理由:
首先,他们是合法维权,不是扰乱单位秩序
乔某表示,公司克扣她的工资,而且工伤出现后,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足额赔偿,还逼她辞职,明显侵犯她的合法权益。
她们到公司只是合法维权,但是公司根本不出面解决问题,导致她们情绪激动,说话声音大,随后就自行离开,根本没有影响到公司的任何工作。
公安局在处罚理由上描述其造成公司招标会议无法进行,根本就是无稽之谈,他们在公司时间只有半小时,也没有进入会议现场,怎么影响会议进行了呢?
其次,工作人员出言挑衅,导致场面失控
乔某表示,自从他们进入公司后,无论是保安,还是工作人员都在挑衅他们,并且出言讽刺他们讹人,他们反击,才开始大声表达自己不满情绪。
三,处罚缺乏事实证据
乔某表示,公安机关仅凭保安证言认定她摔坏了保安执法记录仪没有任何根据,公安局并未提供记录仪储存卡内容。公安局没有证据就处罚,明显违法!
最后,她表示,她为公司工作了十几年,而且还造成手指残疾,公司不仅不积极赔偿,还借机开除,并且少算工资,明显不把工人当人看。
公安机关不仅不维护她的合法权益,还对其进行拘留,明显不公平。请求法院撤销公安局的行政处罚。
而公安局则辩称,治安保卫大队受理后认为所有视听资料可完全还原当天所发生事情的全貌,乔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单位正常秩序。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是行使正当职权,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维护自己权益时应采取正当的方式。乔某与公司之间存在民事纠纷,但民事纠纷起因并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免责事由,如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即使是因民事纠纷而引发,但行为具有违法性,也应当给予处罚。
公安局对于发生在公司内治安案件具有管辖权。公安局提供的的询问笔录、现场监控视频资料等证据材料,可以乔某的行为严重扰乱公司生产秩序。而乔某提出人摔坏执法记录仪没有证据支持的理由与事实不符。
因此,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故原告请求撤销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乔某的诉讼请求。
乔某不服,提出上诉,但是二审法院,依然维持原判。
大家对此事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