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谢女士晾晒在外面的内衣裤老是莫名其妙的丢失,无奈安装了监控以后才抓住了
广东东莞,谢女士晾晒在外面的内衣裤老是莫名其妙的丢失,无奈安装了监控以后才抓住了邻居赵四,本以为事情就此结束,可想到赵五,赵六接连出现,是防不胜防,谢女士表示:又不是维多利亚的秘密,到底哪里吸引你们了。
(来源:时间视频)
谢女士从老家来到了大城市东莞,因为刚开始工资收入一般,为了节省开支,谢女士选择租住了城乡结合部的老房子。
说是老房子,其实主家收拾的还挺干干净净整整齐齐,一人一间屋子,有的还带个人卫生间。
除了离单位稍微远一点,其他也算是无可挑剔,但其实唯一让谢女士觉得不太方便的就是屋子里没有阳台,晾晒衣服每天都要拿到公共区域。
尤其是一些自己的贴身衣服,其实也挺不好意思的,但不晒太阳真的容易滋生细菌。
所以谢女士咬咬牙就还是挂了出去,同时也将之前穿的相对于性感的打入了冷宫,换了几套比较正常的。
住了一段时间以后,慢慢的也就习惯了,上班的时候拿出来晒,下班的时候收进去,也没啥复杂的。
这天谢女士正常下班回到家,在门口收完衣服以后总感觉少了一点什么,仔细一想,自己的内衣内裤好像没了。
“下午那会刮了点风,也不至于全部吹走吧。”谢女士心里嘀咕道。
没有多想的谢女士回到家,第二天和往常一样还是把换洗衣服晾了上去。
可没想到回到家以后,内衣裤还是不见了,“活见鬼了,肯定是有人偷了。”谢女士心里冒出了这样的想法。
为了避免这样的事情发生,谢女士请人偷偷的安装了一个摄像头,对准了晾晒区域。
装完以后,谢女士才把内衣裤拿出去准备“钓鱼”,果不其然,几天没晒,今天一晒就不见了。
谢女士抓紧回家把监控调了出来,“竟然是他?”谢女士一下子就认出来偷内衣裤的男子。
男子叫赵四,和自己是同一个楼的住户,也是邻居,两人虽然见过面,但是没打过招呼。
谢女士知道答案以后第一时间报了警,赵四也被民警控制,因为盗窃,赵四被判处行政拘留。
“终于不用再担惊受怕了。”谢女士长长的舒了一口气。
可意想不到的事再次发生,接下来几天自己的内衣裤还是不断被偷,谢女士也真是奔溃了。
而且从监控中看,这两次的人都不是同一个人,“难道我的内衣裤有魔力么?还组团”谢女士心里一万头草泥马奔腾而过。
为了给他们警醒,谢女士特地在单位把几人的照片打了出来贴到了墙上,设置了“光荣榜”,提醒其他住户注意安全。(文中皆为化名)
1、赵四等人的行为已经涉嫌盗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他人财物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般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不管赵四等人出于什么目的,趁着谢女士不注意,将谢女士的贴身内衣偷偷拿走,占为己有,这样的行为已经属于盗窃行为。
因为谢女士自己表示自己的内衣裤就是普通成色,价格也不算太高,所以并不会触犯刑法规定的盗窃罪,几人最终会被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2、从法律的角度看,赵四的行为已经涉嫌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虽然赵四三次偷窃谢女士的内衣裤,也没有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因为盗窃的金额需要1000元以上才可以。
但是刑法规定了多次盗窃也属于盗窃罪,司法实践中,多次盗窃一般是2年内三次,本案中肇事第三次脱内裤背线女士从监控中发现,从次数方面看,已经符合盗窃罪的构成,笔者认为应当给予赵四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3、谢女士张贴光荣榜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谢女士本意是为了警示他人,防止内衣裤被偷,但是从法律的角度看,谢女士并没有这样的权利张贴小偷的照片,这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小偷的肖像权。
如果是经过相关机关授权以后,为了警示教育得到批准,并由相关部门做出张贴行为,这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属于侵权行为。
所以谢女士应当抓紧将张贴的小偷照片撤下,以免出现严重的侵权后果,为此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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