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伤人,真是好心不得好报!”安徽淮南,丈夫在医院抢救,女子因资金不足向同村邻居
“太伤人,真是好心不得好报!”安徽淮南,丈夫在医院抢救,女子因资金不足向同村邻居求援,借10000元并写下欠条。可事后,村邻要其还钱,女子却不承认,并拿出身份证说欠条上不是她的名字。并把村邻两次告上法庭。村邻:好人再也不能做了!
(案件来源:安徽淮南中院)
“大哥,帮帮我吧!”李友珍满脸愁容,带着哭腔向同村的村邻郝鑫求助,丈夫鲁才病重,实在是没钱医治,只能来找你帮忙。
郝鑫和鲁才都是同村,平时有些走动,鲁才突发疾病,全村人都知他病的挺严重,都跟着捏把汗,暗地里为他祷告祈福。
亲朋好友都去医院探望病人,送去关心和祝福。
郝鑫也去过医院,看到鲁才还在接受救治,虽然脱离危险,但还处于昏迷状态,他心里很是难受,怜悯之心油然而生,让他眼眶湿润。
李友珍突然到访,让他不知所措。听说鲁才救命急需用钱,李友珍又梨花带雨一通哭诉,让郝鑫也很为难。
他家也不富裕,一万块不是小数,可人命关天,也不能袖手旁观,他还是决定帮她。
他取了一万现金,李友珍给打了一张签了她名字的借条,并千恩万谢地走了。
郝鑫觉得,自己再难,也没躺在医院的人难,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做好事终会有好报的。
鲁才大难不死,也不知是命大,还是大家的祈福和郝鑫的及时支助起了作用,他康复出院。
郝鑫看鲁才健康回来,心里很是慰藉,这个忙帮的太值得了!
而一年多了,李友珍都不来还钱,家也着急用钱,他有些纠结,怎么办呢?
他想了几天,还得找李友珍要钱,万万没想到,她竟然说没有借过郝鑫的钱。
郝鑫的脸都绿了,你白纸黑字写了欠条的,怎么说没借呢?
李友珍强词夺理地说:欠条上不是我的名字,那不是我签的。她掏出自己的身份证让郝鑫看。
郝鑫定睛一看,身份证上却是李友巧。他一脸的懵,你叫李友珍村里乡里都知道,啥时候变成李友巧了?
这身份证改了名字了?村里所有人还都叫她李友珍,郝鑫不知道她改了名字,写欠条用原名他也没在意。
郝鑫说不管你叫啥名字,我真金白银借给你,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耍赖没门,他定要把钱要回来。
李友珍死活不认账,就不承认借钱这事。
郝鑫找到村委会帮助调解,村民和村委会都知道李友珍就是李友巧。但李友珍却不承认借钱的李友珍就是自己。
村委会调解无效,郝鑫还是不依不饶要钱,李友珍怒了,把郝鑫告上法庭。
那么在法律上,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1、郝鑫想证明自己借给李友珍1万元钱,就要出具有效证据加以证明。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需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郝鑫向法院提交了写着李友珍签字的借条原件,还有村委会出据的证明,证明李友珍和李友巧是同一个人。拟证明李友珍向他借1万元钱事实。
《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李友珍以身份证与欠条上的名字不符为由,不承认借钱一事,也要拿出有效证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李友珍拿出身份证原件,证明自己叫李友巧,欠条上是李友珍,所以欠条不是她签的字,她还要求郝鑫拿出1万的转账证明,没有证明,这欠条是假的。
李友珍要想证明她说的话的真实性,也要拿出有效证据证明,法院提出要做笔迹鉴定,却被她拒绝了。
那么郝鑫有借条和村委会证明,证据充足,法院认定李友珍举证不利,判其败诉。
3、李友珍不服一审判决,继续上诉,结果会是怎样呢?
李友珍二审同意做笔迹鉴定,可鉴定结果却是,借条上的李友珍与拿着身份证的李友巧的笔迹是同一人。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笔迹鉴定只是倾向性意见,但村委会的情况说明书以及其他同村村民证人证言均证实李友珍与李友巧系同一人。
李友珍再也拿不出证据来进行反驳,根据盖然性证据证明标准,认定李友珍向郝鑫借款1万元的事实存在。
故此,李友珍二审还是以败诉告终。
4、李友珍不还借款,郝鑫理应去找鲁才要钱,这是夫妻俩的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李友珍借钱是给鲁才治病,这笔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郝鑫有理应向鲁才讨要欠款。
遭遇急难之事,处于绝境,有人倾囊相助,使己绝处逢生,此恩莫大焉!
李友珍夫妇,在病重需要钱时,郝鑫倾囊相助,却不知感恩,耍皮赖账,太不地道了!
真是好心没好报,真诚换无情呀!
(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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