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阴,一女子在超市买榨菜,称重后不到一斤的榨菜,价格却高达143.14元。女
江苏江阴,一女子在超市买榨菜,称重后不到一斤的榨菜,价格却高达143.14元。女子不能接受,找到称重人员理论,却被告知:我称过的不会出错,你爱要不要。
(案例来源:平邑融媒)
姜晴和丈夫是大学同学,毕业后没多久二人就结婚了,婚后丈夫在本地上市公司上班,姜晴则是在家当起家庭主妇,平时做做饭打扫打扫卫生,二人的生活过得相当不错,幸福甜蜜。
事发当天,丈夫上班走后,姜晴独自在家,她有些无聊,透过窗户看到外面天气晴朗,便打算去外面逛逛,呼吸呼吸新鲜空气,看看绿色,以此来打发时间。
走到超市门口,姜晴鬼使神差的就进去了。丈夫中午要回家吃饭,她想着买点新鲜的蔬菜和肉,回家好给丈夫做饭,姜晴买好肉后,来到蔬菜区域。
姜晴站在蔬菜区域左挑右选,看看卷心菜又看看大白菜,心里盘算着中午炒什么菜,该买什么食材。无意间瞥见,蔬菜旁边的货架上放着散装称重的榨菜,仔细一闻,味道还不错。
姜晴想起丈夫平时喝粥的时候就爱配点榨菜,而且炒菜的时候放点榨菜还可以增加风味,这东西既便宜还好吃,做起来还简单,不如今天多买点。于是,她在货架旁边扯下一个塑料袋,一手拿着塑料袋,一手往里面装榨菜。
等装到差不多的时候,姜晴拿着榨菜去称重。称重后姜晴把榨菜放到推车里,正好标签朝上,随后姜晴发现榨菜的价格有些许不对劲,榨菜重量还不够一斤,可是售价居然高达143.14元。她寻思,什么样的榨菜能卖这么贵呢?
于是她拿起榨菜,仔细端详起上面的标签。装有榨菜的塑料袋上,贴着的标签居然是百合花,单价是336元/kg,榨菜售价143.14元,是按照每千克336元来称重的,但是百合花怎么可能会制作成榨菜呢?
姜晴抱着怀疑的态度,找到刚才称重的工作人员,友好的询问:你是不是称错了,把榨菜当成百合花的价格来计算了。可是即便姜晴好声好气的说话,称重人员都没能认真回答。她不耐烦的表示:我称过的东西不会出错,别拿给我看,你爱要不要。
姜晴本以为店员会给她道歉,并重新给她称重,谁知道店员会是这个反应。姜晴接受不了这个态度,回怼称重的店员:你要是说标签没有贴错,我买的榨菜上面就该贴着百合花,那你是不是属于欺骗消费者,你犯的错误是不是要我多花钱买单。
不管姜晴怎么说,称重人员都是一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表示这和自己没有关系。
1、超市在出售榨菜时没有明确标明价格,侵犯姜晴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超市应该正确标明榨菜的价格,并保证榨菜的售价和标签上的一致,可是超市并没有这样做,不仅没能明码标价,还存在标价和实际收费不符合的情况。这就导致姜晴购买的榨菜,价格高到143.14元,超市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犯姜晴的知情权。
2、称重人员将榨菜打上143.14元的标签,属于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便宜的榨菜被称重人员打上百合花的标签,从而卖到143.14元,其行为已经属于欺诈。如果姜晴付钱购买了榨菜,超市则需要按照3倍金额来赔偿姜晴,当赔偿金额不足500元时,按照500元进行赔付。
3、榨菜价格远超同类商品市场价格,超市的行为违反合同法。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或者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当事人通常履行的标准确定;没有通常履行标准的,按照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价格确定。
姜晴在买榨菜的时候,和超市应该达成明确价格协议,若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模棱两可的,应该按照同类商品市场价格确定。可是姜晴购买的榨菜价格,超过同类商品市场价格好几倍不止,所以超市的行为违反合同法。姜晴有权利要求赔偿或者向相关部门投诉,而称重人员需要给出合理的解释,并承担责任。
提醒大家:作为店家要诚信经营,不得故意欺骗消费者,还需要管理好自家店员,提高服务意识,尊重每一位顾客。作为消费者,购买东西时一定要擦亮眼睛,以防上当受骗,自身利益受损情况下,要学会运用相关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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