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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盘锦,一女子在路边摆摊卖鱼,不曾想,过来两名管理员,要求女子支付摊位费。被女

辽宁盘锦,一女子在路边摆摊卖鱼,不曾想,过来两名管理员,要求女子支付摊位费。被女子拒绝后,二人直接将鱼摊掀翻,鱼散落一地。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官方账号) 陈宝莲丈夫周日闲来无事,和朋友相约去池塘网鱼,丈夫作为老手,一天下来网的鱼非常多。当天晚上陈宝莲就给丈夫炖鱼汤,做剁椒鱼头,还把不少小鱼做成鱼干。 可是即便这样,还有好几个桶里装的都是鱼,陈宝莲正在上愁这些鱼该怎么吃的时候,她丈夫说道:怎么了,是上愁吃不完吗?吃不完可以拿到街上卖,还能挣点小钱。 陈宝莲听到丈夫这样说,自己茅塞顿开,心想:是呢,我为什么不能去卖鱼呢。可是随后想到,要是去菜市场里面卖鱼,肯定要交摊位费,只卖这一次鱼能不能挣钱都不一定呢,真的不想多掏钱付摊位费。 后面她准备在菜市场不远处的路边摆摊卖鱼。她先是实地考察,确定不会影响行人和车辆经过,才开始把鱼拉到路边开始卖鱼。 菜市场附近客流量非常大,加上陈宝莲卖的鱼又大又新鲜,不少人都在抢着买,陈宝莲称重称的正起劲时,迎面走过来二位管理员,开口就说:你在这摆摊,需要支付20元的摊位费。 陈宝莲解释:我并没有在菜市场里面,在路边摆摊不属于你们控制范围,所以我不需要交摊位费。你们的做法已经属于乱收费了。 可是二位管理员表示:陈宝莲摆摊区域同样属于菜市场管辖区,要是在这不收费,以后谁还会再菜市场里面摆摊。她的行为不仅对菜市场里面的摊位不公平,还影响别人出行,卫生更是大问题。 双方争执半天都没把问题解决,陈宝莲坚持不给钱,二位管理员看她这么执拗,便降低价格,让陈宝莲出15块钱就行。可是陈宝莲硬气的说:别说15元,1一毛我都不给,卖个鱼还收费。 二位管理员对陈宝莲实在没办法,生气的说道:你要是执意不交钱,我就把你的鱼全打翻。陈宝莲回怼:你敢动我的鱼试试,就算给我全扔了我都不会交钱!管理员听到这样的回答,更加着急了,二话不说直接就把鱼全部打翻了,鱼散落一地。 菜市场里人很多,听到动静都出来观看。其中一位手提菜篮子的大妈,指责管理员不近人情,不管怎么样都不能把鱼打翻,鱼死了就不好卖了,一个女人也不容易。 陈宝莲则是在一边,捡起一条一条鱼,往盆子里放。可是即便尽力抢救,还有有大部分鱼都死了。看到这一幕,一位大叔提议:鱼死了让管理员赔钱,这都是他们的责任,他们要承担所有的损失! 管理员表示:已经告诉她这里不能摆摊了,要不就要交付摊位费,可是她不听。还一次次话语刺激,就像我不敢动她鱼似的,不想交摊位费就别在这边卖鱼,走远点! 1、陈宝莲在路边摆摊卖鱼的行为是否合法? 《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单位存在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个人存在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违法行为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虽说陈宝莲在路边摆摊卖鱼,进行过实地考察,确定摆摊不会给行人以及车辆造成影响。但是消防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这种行为不仅容易影响交通,还有可能侵害他人权利,对周边环境还有一定影响。所以她在路边摆摊卖鱼的行为并不合法。 2、管理员私自收费的行为是否合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对于小商贩或者摆摊者的占道经营行为,一般是以警告为主,责令改占道经营行为。但对于拒不改正或者多次占道经营者,可以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般非法占道经营的,是以警告为主,并责令改正,如果多次警告后,小商贩仍旧拒绝改正,占道经营,应该由相关部分给予罚款,或没收经营品。但是管理员并没有执法权,他们只属于辅助管理部门,即便陈宝莲占道卖鱼,他们也不能越权管理,对陈宝莲进行处罚。更不能以不交摊位费就打翻你的鱼来威胁陈宝莲,他们私自收费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应该让执法部门过来处理。 3、管理员将摊位掀翻,陈宝莲是否有权利要求二人进行赔偿?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陈宝莲在路边摆摊卖鱼,不属于管理员管理范围内,而且管理员不能因为陈宝莲没有支付摊位费,就将鱼全部打翻,他们的行为属于故意破坏陈宝莲财产,或将被处于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此外,陈宝莲有权利要求管理员赔偿相应的损失。(文中皆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