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一女孩在超市买了一包7元的薯片,不一会跑回来说要退掉,不然会挨打。店员
辽宁大连,一女孩在超市买了一包7元的薯片,不一会跑回来说要退掉,不然会挨打。店员听后立马给女孩退钱,不曾想这时女孩父亲来了,二话不说就掌掴店员,还把女孩踹到墙角。
(案例来源:极目新闻)
事发当天,小女孩曼曼拿着一张崭新的100元,来到家附近的便利店里。她在货架边上看了好久,最终花7块钱购买一袋自己爱吃的薯片,她把薯片放在店员面前,掏出来自己兜里的100元。
店员张倩找给曼曼93元,并嘱托她把钱拿好。曼曼说完谢谢后,一手拿着钱,一手攥着剩下的钱,蹦蹦跳跳走出店门。
可是还没几分钟,曼曼哭着跑进来,对张倩说:姐姐,我能不能把薯片退掉,你把刚才的100元还给我,要不然我爸爸会打我的,求求你了。张倩一看小女孩都哭了,她连忙安慰:你别哭,我这就把钱还给你。
张倩把100元还给曼曼,曼曼刚接过钱还没离开,她爸爸李强就找上门了。进到店里就喊道:谁把薯片卖给我家孩子的!
张倩听到李强这样喊,知道来者不善,在柜台里瑟瑟发抖,可是店里今天就她自己值班,老板没在,所以她只能独自承受。小声说道:是我收的钱。
本来张倩还想说,看曼曼哭着回来,就知道她是私自拿钱出来买东西的,现在已经把钱退回去了。可是没等她解释,李强就不分青红皂白的给了她一巴掌。
打完张倩后,李强还用手指着她骂,说的话极其难听。张倩本身就是放假在便利店兼职,年纪轻轻又没有社会经验的她,之前从来没遇到这样的情况。所以半天才反应过来,站在柜台里不敢吭声。
李强打张倩一巴掌并不解气,随后把脾气撒在曼曼身上,一脚就把瘦弱的曼曼踢到墙角,曼曼疼的大哭。其他顾客听到动静后,都围过来。
一位大妈连忙把曼曼拉起来,了解完事情经过后,大妈指责李强:孩子还小,买个薯片咋了,不就花7块钱吗,有什么大不了的。而且即便她错了,你也不应该动手打孩子,不仅不利于孩子教育,还有可能给孩子带来心理阴影,严重情况下孩子还会受伤。
其他顾客想劝说李强,可是看到李强气势冲冲的样子又有些害怕,于是只能选择报警。民警来后控制住李强的情绪,并问起李强为什么这么做?
李强表示:当时喝酒了,老婆离家出走不回来,曼曼是自己拿着钱出来买的薯片。当时自己特别生气,一时间没控制好情绪,才做出来这样的事,自己不是故意的,不应该打店员和曼曼。
最后,李强承认自己确实做错事了,但由于他打人了,而张倩挨打后就觉着身体不适,次日母亲陪同张倩去医院检查,结果显示轻微脑震荡,治疗费用花费4600元。因此,民警对李强作出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
1、李强打伤张倩,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李强不分青红皂白直接给张倩一巴掌,导致张倩受伤,治疗费用共支出4600元。李强的行为,导致张倩人身安全受到影响,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以及误工费等相关费用,若张倩后期长时间处于精神紧张、害怕状态,李强还需赔付精神损失费。
2、李强打伤张倩,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虽然李强只打了张倩一巴掌,但是由于这一巴掌下手太重,导致张倩身体不舒服,出现轻微脑震荡,其行为已经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最高可处5日-10日拘留,并处200元-500元罚款。
此外,民警可以对李强和张倩进行调解,若二人和解,李强可以避免治安管理处罚。事发后,李强只承认自己有错,但是并没有与张倩和解,也没有向其道歉,所以民警对李强作出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
3、李强踢曼曼属于虐待儿童,严重情况下将触及刑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儿童权利同样受到法律保护,父母有教育、保护子女的义务,但是这并不能证明子女是父母的附属品以及私有财产,父母虐待子女,同样属于违法行为。李强不满曼曼私自拿钱买薯片,从而一脚踢开曼曼,其行为属于虐待儿童,严重情况下将触及刑法,构成虐待罪,将被处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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