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和弟弟经营一家饭店,开业没几天迎来一单大生意,客人豪爽点了近30个菜
重庆,一男子和弟弟经营一家饭店,开业没几天迎来一单大生意,客人豪爽点了近30个菜,在店里连吃13小时消费1622元。不曾想,酒足饭饱后,无人愿意结账,男子无奈之下只能报警。
(案例来源:法经智囊)
胡强和胡壮是亲兄弟,之前二人在外打工,陪伴父母时间很少。时间长了于心不忍,于是二人商议,回本地开饭店,兄弟二人有照应,还可以多陪伴父母。
胡强和胡壮集资,在家附近租下一家店铺,开始经营起他们的饭店。虽然二人做饭的手艺非常不错,但是现在饭店比比皆是,加上新店刚开张,知名度小回头客少,所以生意一直不温不火。
几天后,二人正坐在店里发呆。大概10点的时候,一个男子领着一群朋友走进店里,进来就对胡强说:现在能炒菜不,能的话把你们店里最好的菜给我做上,再拿点酒!
兄弟二人看到男子这么大气,心里特别高兴,没到饭点就来这么多人,点菜还这么豪爽。于是二人赶忙去后厨准备食材,胡强炒菜,胡壮备菜,二人配合极好,不一会就把几个拿手好菜端上饭桌。
男子和朋友一边唠家常,一边品尝着菜肴,几个人越聊越开心。后续男子端着酒杯跟朋友们说着:今天我请客,咱们不醉不归!
高兴之余,男子叫来胡强。拿着菜单说:把这个上面的菜全给我来一份,不着急你慢慢做,我跟这些好兄弟们要在这里好好吃顿饭。
胡强听到男子这么说,除了高兴还有些许震惊。菜单上有近30个菜,全要一份怎么说消费也在1千以上,开店以来第一次见到这么豪爽的客人。
胡强走到后厨告诉胡壮,客人把菜品全点了一遍。胡壮听后表示:我现在就去准备食材,你就等着炒菜,这是咱们新店第一单大客户,可不能怠慢人家,要留个好印象。
二人分工明确,所有的菜品断断续续的端上饭桌。一天内,店里进来不少客人,所以胡强并没有把太多注意力放在男子和朋友这桌。
兄弟二人忙完后已经晚上10点了,店内就剩下男子那一大桌子还没走。于是胡强拿着账单准备让男子付钱,可是刚进到包间里就发现,男子已经醉倒在地上,怎么喊都喊不醒,胡强问其他人:有没有人可以把钱先垫上?
其他人表示:是他请客不应该让我们掏钱!胡强之前可没遇见这种情况,他非常为难,男子点一大桌子菜,外加烟酒费,总共消费1622元。对于他们来说,若是不能正常付款,饭店就会亏损很多。
无奈之下,胡强只能报警。民警联系到男子家人,家人来后很不情愿支付给胡强1千元,另一位朋友帮着支付200元,协商半天后,剩下的422元,其余人并不想支付。
看到这种情景,兄弟二人连连叹气,但是没办法,只能收取1200元,好在付了一大半,没有造成太大的损失,一天的辛苦没有白费。
1、男子和朋友吃完饭不付款,其行为属于合同违约。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男子带朋友来饭店里吃饭,胡强和胡壮为其提供好的吃饭环境,美味的菜品,双方之间成立的是买卖合同关系,既然胡强胡用心准备菜品了,那男子和朋友在吃完饭后,就应该支付吃饭相关的费用。
男子和朋友吃完饭不付款的行为,属于合同违约,胡强有权利要求男子和朋友继续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此外,胡强只收取到1200元,剩余的422元,是仍旧没有支付的,在正常情况下,这422元应该是谁请客谁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胡强有权利要求男子再次支付422元。
2、若男子和朋友不给钱并强行离开,其行为就属于强拿硬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务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元以下罚款。
如果男子和朋友在店内消费1622元后,并不想支付相关费用,还强行离开,其行为就属于强拿硬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会被处于5日-10日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3、多次强拿硬要吃霸王餐,当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后,会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重庆相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千以上,为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7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若经多方查证得知,男子曾经多次在饭店内强拿硬要,吃完饭不付钱,且金额加起来超过5千,则构成诈骗罪,将会面临刑法处置,处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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